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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针对CMMI、ITSS、ISO20000、ISO27001政策支持-最高50万
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加快数字产业发展和产业数字化转型,推进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协同发展,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支持数字产业化
(一)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做强。对列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
(二)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做大。对当年新进规模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自上规当年起三年内,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超过上一年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三)加大数字经济招引力度。鼓励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落地我市,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200万元以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5%一次性给予补助。
(四)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在临海注册的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和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其年度工程和信息服务主营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纳税收入给予2%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
(五)支持创建标杆示范企业。对于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国家、省级数字经济、工业互联网、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智能制造、个性化定制制造、网络协同制造、服务型制造等示范(标杆)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推进智能化技术改造。对投资100万元及以上(软件和硬件投资)的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机器换人”、智能化工厂和数字化车间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对经认定为“无人工厂”的投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15%给予补助。对于列入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智能化项目,再按其生产设备投资额(包含信息化软硬件投资)的5%给予补助。
未列入前款但纯软件投资2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项目,按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七)支持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平台建设。对在我市注册且正常运转的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与我市企业合作开展智能化改造,每年为我市5家以上企业提供智能化改造方案(事先报市经信局备案),且有超过1/2的案例改造成功的,一次性按成功改造项目服务收费金额的10%进行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度首次列入省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八)推进企业上云。全面实施企业上云行动计划,加快推进企业“上云、上平台”。企业上云扶持政策按《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企业上云奖励政策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131号)执行。
(九)推动工业互联网发展。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项目获得上级资金资助的,市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项目实施单位资金配套。鼓励建立汽车及零部件、医药化工、户外休闲、眼镜、彩灯等六大产业行业互联网平台,深化企业上云,对服务企业达到200家以上的行业互联网平台,按项目投资给予1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推进智慧园区建设
(十)加快建设智慧小微企业园。支持小微企业园应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园区智慧管控和服务水平,建设智慧小微企业园。对列入我市智慧小微企业园建设的项目,投资额(指软件和智能化设备等)在20万元-100万元之间的,按投资总额的15%予以补助;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十一)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对软件和信息技术、互联网服务类企业通过以下认定的,分别给予奖励: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CMMI)3级、4级、5级认证,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通过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中国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等相关认证,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国(境)外申请并获得国(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同一件专利获得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最多支持3个国家(地区)的专利授权奖励。
(十二)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对作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浙江省地方标准制订第一起草单位的企业,给予每个标准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其他主要起草单位减半奖励。为主制订“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企业,给予每个奖励5万元,参与制订“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企业,给予每个奖励3万元。对通过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五、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十三)加快创新发展电子商务。深入实施电商换市战略,推进工业电商、农村电商、跨境电商齐头并进发展,具体按《关于印发临海市促进电子商务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22号)执行。
六、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
(十四)加大力度,引进和奖励数字经济各类人才。具体政策按《关于印发打造最优人才生态激发创业创新活力三十三条意见的通知》(临市委〔2017〕70号)执行。
七、附则
(十五)享受本意见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特指在我市注册纳税,且在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内的企业。
(十六)享受本意见的企业,可同时享受我市其他政策,但涉及同一事项的,按从高原则,不重复奖励。企业所获得的各类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总量(企业上云、公共服务平台、智慧小微企业园及政策中另有说明的除外)。
(十七)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十八)本意见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政策原链接:
http://www.linhai.gov.cn/art/2021/2/1/art_1229005464_590076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