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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奖励政策的通知-领汇认证中心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扶优计划》的通知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广清产业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扶优计划》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4日
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扶优计划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四个走在全国前列”要求,加快推动以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为核心的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我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提质增优,特制定本计划:
一、目标任务
遵循“优中选优、选优培强”原则,在全市范围内选取具有一定规模实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对经济贡献较大且带动能力较强的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企业为试点(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本计划中所提“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不断吸收信息、机械、材料以及现代管理等方面的高新技术,并将这些先进的技术综合应用于制造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实现优质、高效、低耗、清洁、灵活生产,从而取得很好经济社会和市场效益的制造业企业;所提“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是指:用当代尖端技术,主要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和航天技术等领域为代表,以高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为主导,知识和技术密集、研究开发投入高、研发人员比重大、环境污染少的企业),扶持试点企业通过本计划的各种集约化发展路径提升综合竞争力,力争用5年时间,推动试点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流程
(一)制定试点遴选原则。
1.可行性。试点企业须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运营团队和增长基础。
2.创新性。试点企业通过实施创新驱动、技术改造、品牌建设、服务型制造、产业链整合、人才战略、资本运营等要素供给实现跨越式发展。
3.示范性。对试点企业的发展模式,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经验。
4.带动性。优先扶持对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具有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实现核心技术突破,构筑更完整的产业链条。
(二)遴选试点企业。
在全市范围遴选出不超过60家企业作为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试点企业。
(三)申报及遴选。
1.申报条件。
(1)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在清远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具备“一、目标任务”中“先进制造业企业、高技术制造业企业”发展特性。
(2)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企业信用信息无不良记录。
(3)发展潜力方面:
①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6000万元;
②近两年每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10%;
③近两年利润总额均为正数〔对于创新型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新设并已投产企业、各县(市、区)及各园区重点引进项目企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④企业上年度经济贡献额地方留成部分150万元以上。
(4)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国驰名商标、“专精特新”企业等认定的优先考虑。
(5)具备产业链整合、科技创新、质量品牌等三大成长驱动因素的两项(含)以上。
①产业链整合驱动,侧重选取具备横向整合能力,通过对产业链同类型企业形成约束,提高产业集中度的龙头企业;以及具备纵向整合能力,通过对上下游企业形成纵向约束、产生一定集聚效应的龙头企业。
②科技创新驱动,侧重选取研发投入较大、拥有较多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及技改投入较大的企业。
③质量品牌驱动,侧重质量与品牌发展,选取获得第三方机构质量、品牌认证的企业。
另外,如企业具备其他符合集约型经济发展的创新性要素,同样可视作具备成长驱动因素。
2.申报流程。
(1)发布申报通知。本计划印发实施后,发布申报通知,公布企业遴选工作机制及申报指南,明确遴选指标,组织发动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2)企业申报。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以自愿为原则,由各县(市、区)推荐申报,广清园企业由广清园管委会推荐申报。
3.遴选流程。
(1)形式审查。市“扶优办”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税务、统计等部门核查企业提交的相关数据。
(2)遴选评审。
①成立遴选委员会。市“扶优办”组织相关部门,并邀请技术、财务、法律、管理等领域专家等组成遴选委员会,统筹开展对申报企业的评审、诊断及选取工作。
②开展评审。遴选委员会着重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基本面(含资产、收入、效益和税收)、产业规模、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信息化水平和产能利用率等进行评审,并根据企业综合评价结果,提出入选试点企业候选名单。
③评审结果。遴选委员会根据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对照企业成长驱动要素分类由高到低排序,经综合考量,选出不超过60家试点企业。
4.名单公布。
试点企业名单经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及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市人民政府审定通过后,正式公布“扶优计划”试点企业名单。
三、扶持措施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培育支持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试点企业通过持续加大本市采购、增强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带动一大批配套、协作中小企业发展。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或对我市地方经济贡献额前60强的,按照其当年对我市地方经济贡献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0%以上、当年营业收入5(含5亿)-10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2%以上、当年营业收入1(含1亿)-5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5%以上的企业,且当年对我市地方经济贡献额呈正增长的,按照其当年对我市地方经济贡献额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奖补资金由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所属地区承担,其中市本级与清城区、高新区按照利益共同体比例计算分别承担。以上两项奖励措施不能同时享受,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落实。(责任单位: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2020-2022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竞争性专项)技改资金,对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奖励。贷款贴息奖励金额单个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优先支持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产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项目,贷款贴息项目安排后的剩余资金,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支持企业扩产增效、设备更新、机器换人或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等,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按其设备投资(含配套软件)不高于20%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项目一次性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统计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推进企业“上云上平台”,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对申报省“上云上平台”服务券并成功实施工业互联网项目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四)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对本计划实施后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30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平台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平台一次性补助50万元。奖励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对新获得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立项的我市牵头单位,市政府给予每项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加强对申报企业辅导,对有意向申报省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的企业,根据企业需求,市科技局组织“一对一”辅导。(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
(五)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持引导试点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道路,对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取得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6万元的奖励。对取得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的品牌认证和售后服务认证企业,分别给予8万、6万元和4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实施商标品牌发展,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每个商标给予20万元的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六)支持企业绿色制造。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的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并通过市级组织完工评价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
(七)支持服务型制造。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视其规模按每家一次性奖励30万元至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给予一次奖补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八)创新土地供应。出让土地依法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的,可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中标人或竞得人可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2+3+N”的土地出让合同,在合同中应分别明确约定2年基建租赁期,3年投产租赁期和N年出让期需缴纳的土地价款、分期届满需达到的土地使用条件及验收评估要求等。“2+3+N”总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0年,对于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认定后,以认定的年期先租后让,最高不超过50年。土地受让方应在每个阶段届满前3个月向出让方提出验收评估申请,出让方应组织相关部门在接受申请后1个月内完成验收评估工作。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受让方可凭借验收评估合格证明办理下一期土地使用手续。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方可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采取限期整改方式进行处理,整改总期限不得超过1年。整改期满后仍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由土地出让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九)建立集约发展用地指标分配机制。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清远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三保两兼顾”(即:保重点项目、保重点区域、保重点民生,兼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兼顾化解违法用地问题)原则,建立和完善集约发展用地指标分配机制,将试点企业优质项目纳入重大项目管理,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保障项目用地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对纳入省重点项目的试点企业项目,且投资规模不低于8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的,积极争取省重大产业奖励指标;对纳入市重点项目、提前完成发展任务且仍有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的的试点企业项目,鼓励企业通过新建、扩建标准厂房等方式扩大生产,符合条件的,用地指标可以申请使用市级标准厂房专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鼓励企业“原地发展”。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对现有工业项目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容积率和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容积率部分的,报经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后,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直接签订补充协议。(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
(十一)解决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充分运用“三旧”改造政策以及完善历史用地相关政策,通过创新工作思路及措施,采取集中协调处理、简化办事流程、适当放宽条件等方式,解决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支持确有需求的试点企业争取纳入省级以上重大项目清单。(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十二)鼓励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
1.市政府对在境内上市的清远企业给予总额人民币800万元的奖励,并分两个阶段进行兑现:企业已聘请了券商、会计师、律师等上市中介机构,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辅导,并经广东证监局验收合格后,奖励300万元。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企业上市文件并完成新股发行后,奖励500万元;市政府对境外上市且将60%以上的上市募集资金在清远市内投资的企业,给予总额300万元的奖励;对于首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3亿元以上(含3亿元),5亿元以下(不含5亿元)的,另外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于首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另外再给予200万元奖励;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把上市企业注册地址迁入我市且依法纳税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
2.企业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审查或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并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再增加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
3.发挥“粤财普惠金融(清远)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作用,增信分险,切实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进一步将担保费年化率降为1.5%。(责任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
(十三)加大力度引进创新人才。
1.加大科研团队资助力度。对引进的创新创业科研团队,经审核具有行业领先水平、能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引领带动我市产业发展实现重大突破的,按评级给予入选团队一次性资助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每年资助3-5个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对引进或获得省“珠江人才计划”“扬帆计划”团队,市政府按省资助额度1:1予以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加大高端人才引进支持力度。对引进带着重大项目、带领关键技术、带动新兴学科的高端人才,实行一事一议,最高可获500万元资助。对新引进或获得“珠江人才计划”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广东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杰出人才与领军人才的,市政府按省资助额度的1:1予以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
(十四)加大力度培养本土人才。
1.实施优秀企业家培养工程。建立常态化政企联动企业家培训机制,每年组织60-100名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省(市)重点人才工程负责人外出学习培训与考察交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统战部、市科技局、市工商联)
2.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对本市院校或企业新招用的高技能人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给予高级工、技师分别一次性发放5000元、8000元补贴。鼓励在本市院校、产业园区、重点企业和重要行业建设一批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每个工作室一次性支持5万元,次年起进行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资助,优秀名额按大师工作室总量30%确定。对认定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予以一次性支持10万元。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自我提升,对晋升为高级技师或取得博士学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由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在北部地区工作,晋升为副高职称或取得硕士学位且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由市财政一次性补助3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各有关园区管委会)
3.加快打造各类人才平台。支持创建广东省院士工作站(或广东省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工作站,分别一次性给予6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建站补贴。按照鼓励科技创新有关激励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科技企业加速器)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
(十五)建立生产性服务业对接平台。
充分利用我市现有研发中心、检测中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资源,促成企业之间、校企之间共享共用研发设施设备,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充分利用我市中高职院校,探索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促成校企深度合作、产教融合,实现校企合作精准对接精准育人。积极帮助试点企业对接金融机构、风投机构和其它社会资本,指导试点企业争取纳入清远市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政策性担保机构等融资服务,帮助试点企业参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定期发布试点企业最新产品和最新成果,组织开展试点企业先进技术推介交流活动,帮助企业在国际国内对接战略合作伙伴,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促进试点企业加速成长。(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人民银行清远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清远分局)
(十六)开通政商对话快捷通道。
搭建政商对话对接沟通桥梁,开通试点企业直接对话政府快捷通道,试点企业均可享受“清远市企业服务办公室”VIP服务待遇,对于须向市领导当面反映的重大事项,由企业服务办负责协调对接。试点企业服务日志定期由市工信局主要领导审阅后报市领导阅知。(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工作保障及监督管理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市“扶优计划”工作推进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分管副秘书长、市工信局长为临时召集人,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联络办公室(简称“扶优办”),设在市工信局,负责牵头协调和推进“扶优计划”各项工作。
(二)提升服务效能。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试点企业遴选工作有关事宜,协调解决试点企业困难与诉求。相关职能部门须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加强沟通协作,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企业诉求,工信部门做好协调、跟踪和监督工作,当试点企业对问题处理效果不满意时,该问题可发还重办。
(三)实施动态调整。建立年度评价机制。每年年初对60家试点企业上年运营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对当年未能实现对应规模或效益增长目标的企业,启动预警和替换机制。保持营收或税收增长趋势的,继续享受试点企业待遇;出现增长较慢但经评估仍具备最终年度增长目标可行性的,可继续保留一年试点企业待遇,下一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淘汰替换;发现试点企业存在明显失信行为或经评估已不具备增长目标可行性的,经评估并将淘汰替补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将其淘汰并从备选企业中择优替补。对于提前实现发展目标并仍然有增长意愿的企业,可继续纳入本计划并重新享受相应年限的扶持政策。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
1.印发实施“扶优计划”。(责任单位:市“扶优办”牵头各有关部门)
2.完善“扶优计划”相关配套措施,各相关部门应当自本计划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对各项扶持措施依法定程序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南,明确申请条件、简化操作流程。(责任单位:市“扶优办”牵头有关部门)
3.开展“试点企业”遴选,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并予以公布。(责任单位:市“扶优办”牵头有关部门)
(二)实施阶段。
1.按照本计划落实各项扶持措施。在实施过程中,相关条款可结合实施情况依法评估及修订完善。(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
2.动态管理试点企业。对于高速发展企业,可作为示范案例,推广其先进经验,加强经验分享;对于发展不理想企业,引入“退出机制”,实现动态管理。(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
3.完善扶持政策。对具有代表性及共性,但现行政策未能覆盖的问题,由部门梳理提交政策建议,形成政策,完善政策体系。(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
(三)总结阶段。
检验成效,总结经验。跟进试点企业发展情况,确认各项验收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对成功试点企业的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对“扶优计划”实施过程形成的有效做法及遇到的问题及时梳理和总结,形成经验,将可复制推广的扶持政策及措施纳入相关政策体系。(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
六、责任分工
市“扶优计划”联席会议负责推进本计划,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统筹安排资金使用,“扶优办”承担具体日常工作。具体分工为: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扶优计划”整体实施,统筹和督促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措施并予以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试点企业的遴选和评价。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园区管委会是“扶优计划”推进主体,需切实发挥属地管理职能,推动辖内试点企业集约发展。
(三)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局、市税务局、市委组织部、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和中国银保监会清远分局、市工商联等单位,应积极配合本计划有关工作,落实本计划中提出的各项政策、土地、资本、人才等要素支持的事项。
(四)市统计局、市税务局负责配合核实企业信息,并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协助提供企业相关数据,保障企业遴选、退出、替补工作的顺利推进。
七、其他
(一)本计划所列扶持措施,凡属我市现有政策中引用的条款,其扶持方式和时限按原政策文件的具体要求执行,如引用政策文件已修订,则按最新文件予以调整。
(二)本计划自2020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5日(有效期5年)。
政策原链接:
http://www.gdqy.gov.cn/gdqy/newxxgk/fgwj/gfxwj/content/post_1229902.html?hlnglnglfknophl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