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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补贴,最高15万-领汇认证中心
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苏府办〔2021〕81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量质并举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是指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培育,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后的持续培育。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是指企业按本细则规定的培育库入库条件和入库程序,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建立培育库。培育入库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培育库入库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入库时须为在苏州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等四项指标按百分制评价,综合得分不低于60分;
(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 培育库入库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年度培育库入库申报通知(详见市科技局官网)。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入库条件向所在县级市(区)科技部门提出入库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和信用承诺书;
2.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入库评审及公示。各县级市(区)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入库申报企业的材料受理和专家评审工作,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入库推荐名单,并在所在地科技部门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专家评审主要从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并根据培育标准出具评估结果。
(三)培育库入库。各县级市(区)科技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推荐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将各地推荐入库企业纳入市培育库。
第七条 培育库入库企业发生与入库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县级市(区)科技部门报告。县级市(区)科技部门对企业变化后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报请市科技局予以出库,并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如果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搬迁,应在搬迁后一个月内向迁入迁出所在地科技部门报备;如果搬迁出苏州大市,应在拟变更注册地前至少一个月向迁出地科技部门报备。
第八条 培育库入库培育有效期为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已出库企业和被取消培育资格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九条 全面挖掘优质中小企业资源,开展跟踪辅导和服务,引导中小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培育一批前景好、成长性强的优质中小企业。优先支持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申报培育库入库,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转型,加速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条 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积极获取和维护知识产权,有效提升以发明专利为主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出;推动企业普遍建设研发机构,着力提升企业研发机构发展水平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能力;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发挥各类人才计划支撑作用,推动企业引进集聚研发创新人才;强化高新技术产品导向,支持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
第十一条 对培育库新入库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补;对在苏州市申报,且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补;对曾经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苏州市重新申报并再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补。各区企业的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各县级市企业的奖补资金由各县级市财政承担。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19年2月25日发布的《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试行)》(苏科规〔2019〕5号)同时废止。
政策原链接:
http://www.suzhou.gov.cn/szsrmzf/bmwj/202107/3552b4c123f84cf08a69cdaec878431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