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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新区最新专精特新补贴政策-领汇认证中心
西安高新区工业企业梯度培育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高新区工业企业的梯度培育管理工作,集中力量培育一批省级以上“专精特新”及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按照《关于建设“四个高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迈出更大步伐的实施意见》(高新党发〔2021〕50号),特设立“西安高新区工业企业梯度培育库”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与“企业自愿”相结合。政府加强产业服务和政策引导,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坚持“规下培育”与“规上提升”相结合。既要重视入规企业的规模提升,发挥其产业支撑作用;亦要重视发掘培育一批潜力型企业,引导支持其创新发展成为规模以上企业。
坚持“示范引领”与“总结推广”相结合。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引领带动作用,集中力量扶持一批优质企业资源“小升规,规提升”;注重总结企业的成功经验、优秀做法,通过各类渠道予以宣传推广。
第三条 按照“培育一批、提升一批、认证一批”基本思路,动态筛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能力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企业,分层级、分梯队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生产经营场地位于西安高新区,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企业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工业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是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的佼佼者,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质量效益优的排头兵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特定细分产品市场,生产技术或工艺水平达到国际领先,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列的企业;工业企业质量提升平台是指集成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双创载体,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平台机构等各类服务机构功能,为入库企业提供中介服务购买渠道,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综合性平台。
第二章 企业入库申报
第五条 根据培育库设立宗旨,要求入库企业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财税及统计关系均在西安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企业经营管理规范、生产状况良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及环境污染事故,无统计违法违规及不良信用记录等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针对梯度培育库企业实行分层级管理,按照“小升规”后备库、“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库及单项冠军培育库 4个子库进行分级培育、分类管理。入库企业除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外,另需符合相应子库经济效益、专业程度、创新能力及经营管理等各项指标要求(见附件1)。
第七条 入库企业申报工作按照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实施。
(二)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丈八街办、鱼化街办、细柳街办、五星街办、庞光街办、秦渡街办、草堂街办等镇(街),以及软件园、创业园、长安园、综保区、集贤园、草堂基地、城市客厅等园区管办配合,针对“小升规”后备库企业予以推荐;软件园、创业园、长安园、综保区、集贤园、草堂基地、城市客厅等园区管办配合,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及单项冠军培育库企业予以推荐。
(三)企业自主申报。
第八条 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填写入库申请书(见附件2),并向属地化管理镇(街)、园区管办提交申报资料,经初审后统一提交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纳入相应培育子库。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属地化管理镇(街)、园区管办、发展改革和商务局、财政局、统计局、环保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联合评审小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的企业纳入相应培育子库。
第十条 针对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企业,将在西安高新区电子政务网站予以通报并纳入高新区信用黑名单,永久取消其享受西安高新区管委会优惠政策的资格,同时追回基于本办法兑现的各项政策及利息;对于给国家、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遵循“开放、有序、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设“工业企业质量提升平台”,平台服务机构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入驻管理制度,具体流程遵循《西安高新区“助企一把”公共服务平台涉企中介服务资源库管理办法》(西高新工信发〔2020〕4号)。
第四章 入库企业管理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对工业企业梯度培育库实行动态管理:
(一)“小升规”后备库培育周期为1年,在库期间享受入库企业各项服务及政策,1年内达到“小升规”标准、且满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入库条件将自动转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否则将退出“小升规”后备库。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培育周期为2年,在库期间享受入库企业各项服务及政策,2年内获得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证、且满足“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库入库条件则自动转入“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库;否则将退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
(三)“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库培育周期为2年,在库期间享受入库企业各项服务及政策,2年内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证、且满足单项冠军培育库入库条件则自动进入单项冠军培育库;否则将退出“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库。
(四)单项冠军培育库培育周期为3年,在库期间享受入库企业各项服务及政策;3年内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认证或3年后未获得认证将退出单项冠军培育库。
第十三条 针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予以退库处理:
(一)经年度评估,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子库入库要求。
(二)企业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出现不良信用记录及被违法处罚。
(三)联合评审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针对退库企业,如经营业绩达标、违规记录清除,可再次申请纳入相应子库进行培育。
第十五条 依托于“助企一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业企业梯度培育”主库及相应子数据库,由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维护,属地化管理镇(街)、园区管办配合,及时完善入库企业信息;在库企业每月月底定期更新成长动态信息及相关指标数据;工业和信息化局以年度为周期开展在库企业评价工作,掌握企业成长动态、回应企业发展诉求。
第五章 入库企业服务及政策
第十六条 针对“小升规”后备库培育企业,属地化管理镇(街)、园区管办加大对接力度,通过举办初创期企业投资路演会、人力资源对接会、产业供需洽谈会,解决企业资金融通、用工供给和订单需求等问题,助力企业早日实现“升规”。
企业首次纳入“小升规后备库”当年,可享受高新区给予1万元一次性入库奖励;对于首次认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库企业,“一对一”配备“千人帮千企”特派员,按照“三级包抓”工作机制,履行好“三项职责”重点任务,帮助企业尽快实现规模跃进、能级提升;引导区内金融机构与在库企业积极对接,着力促成融资意向洽谈、业务达成;优先推荐参加省市、区级企业家培训、联盟共建及资源对接等各类活动。
企业首次纳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库当年,可分别享受高新区给予1万元、2万元一次性入库奖励;纳入培育库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质认定;对于经入库培育,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相关奖励政策。同时,可通过金融服务办公室综合评估后,直接进入高新区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
第十八条 针对单项冠军培育库企业,工业和信息化局、属地化管理园区、“千人帮千企”特派员组成“企业服务专班”,对于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痛点、难点问题,由专班召开专题会议予以协调解决,并定期组织行业发展沙龙、企业经验交流及专业领域论坛活动,支持企业深耕行业细分领域;引导区内金融机构与在库企业积极对接,着力促成融资意向洽谈、业务达成;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级企业家培训、联盟共建及资源对接等各类活动。
企业首次纳入单项冠军培育库当年,可享受高新区给予3万元一次性入库奖励;纳入培育库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资质认定;对于经入库培育,首次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及“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相关奖励政策。同时,可通过金融服务办公室综合评估后,直接进入高新区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
第十九条 纳入培育库的企业,推荐享受“助企一把”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各类专业化服务,鼓励优先选择工业企业质量提升平台的入驻机构提供提升服务。按照所在子库培育周期及目标签订服务合同(合同需明确每一培育年度的服务目标),在经济效益、专业程度、创新能力及经营管理等方面,多维度提升发展水平和运营质量,快速实现培育目标。
对于平台入驻机构,年度服务梯度培育库内企业达到10户以上(含),完成全部服务合同年度培育目标、用户满意度均在90%以上(含),且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含),遴选综合排名前5位的优秀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对于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围绕高新区重点发展的“55611”现代化产业体系组建的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启动经费支持;对于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意,由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组织开展的高端论坛、展会展览、专业会议、考察学习等促成员单位发展活动,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包含活动有关专职人员经费、专家咨询费、信息资料费、会务费等)给予最高50%的奖励,每年最高支持50万元;对于由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组织成员单位完成制(修)订的企业标准,被授予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与国家、省市相关文件内容相悖,将予以修订处理。
附件:1、企业入库标准;
2、企业入库申请书。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2月28日印发
政策原链接:
http://xdz.xa.gov.cn/zwgk/zfwj/gxqwj/6221c8b7f8fd1c0bdc8447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