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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省庐阳区关于DCMM、ITSS、知识产权等补贴政策的通知-领汇认证中心
庐阳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产业发展,培育创新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庐阳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双招双引政策
1.支持重大企业(项目)落户。
对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央企业、省市属大企业大集团,以及上述企业的子公司,上市或拟上市公司,细分行业龙头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文化创意企业,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其他符合合肥市招商引资大项目导则标准的企业。结合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给予企业办公用房、土地、人才政策支持;并对于本区引进的具有创新性、开拓性或有利于我区建设的重大项目、行业重要性机构、基础设施和平台(基地),经区人民政府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入驻奖励。(执行部门:区投促中心)
二、鼓励董铺湖风投创投街区建设政策
2.大力发展各类风投创投基金。
(1)对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风投创投基金,给予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也需注册在我区)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资本达到5亿元的,奖励10万元;达到10亿元的,奖励20万元;达到15亿元的,奖励30万元,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区级资金参股部分,需扣除。已获得奖励的基金通过增加实缴资本符合下一档次奖励标准的,按奖励金额的差额部分给予补助。(执行部门:区财政局(金融办))
(2)对落户的风投创投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格的6%,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租赁办公用房的,最高按照租赁价格的80%给予房租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金融办))
(3)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自落户起,对高管人员(限3人)给予奖励。其中,高管税前年薪资收入达到30万元及以上,按其税前薪资收入5%给予奖励;对高管税前年薪资收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按其税前薪资收入10%给予奖励,每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金融办))
(4)基金自获利年度起,按照对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贡献特别重大的,可另行研究执行。(执行部门:区财政局(金融办))
(5)对于符合庐阳区产业发展需求的重点基金,区政府引导母基金予以重点合作和支持。(执行部门:区财政局(金融办))
3.促进各类金融机构集聚。
(1)对新落户在风投创投街区的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或省级总部,按注册之日起1年内实缴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符合庐阳区金融产业发展方向的类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按注册之日起1年内实缴资本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另行研究执行。(执行部门:区财政局(金融办))
(2)对新落户在风投创投街区的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或省级总部,以及符合庐阳区金融产业发展方向的类金融机构法人总部,享受与各类风投创投基金相同的购房和租房政策。(执行部门:区财政局(金融办))
(3)对新落户在风投创投街区的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或省级总部,以及符合庐阳区金融产业发展方向的类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对高管人员(限5人)给予奖励。其中,高管税前年薪资收入达到30万元及以上,按其税前薪资收入5%给予奖励;对高管税前年薪资收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按其税前薪资收入10%给予奖励,每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金融办))
(4)对新落户在风投创投街区的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或省级总部,以及符合庐阳区金融产业发展方向的类金融机构法人总部,以其对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执行部门:区财政局(金融办))
4.吸引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落户。
(1)对落户在风投创投街区的会计、律师、审计、资产评估、高端人力资源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享受与各类风投创投基金相同的购房和租房政策。(执行部门:区财政局(金融办))
(2)对落户在风投创投街区的会计、律师、审计、资产评估、高端人力资源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对高管人员(限5人)给予奖励。其中,高管税前年薪资收入达到30万元及以上,按其税前薪资收入5%给予奖励;对高管税前年薪资收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按其税前薪资收入10%给予奖励,每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金融办))
(3)对落户在风投创投街区的各类金融行业协会、金融科技实验室、产学研合作基地等平台,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经费。(执行部门:区财政局(金融办))
5.支持科技金融创新研究。
对在风投创投街区内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大型金融论坛、金融峰会、知名专家和学者讲座等,经事前备案和事后审计,按照举办费用审计金额的50%给予承办方活动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金融办))
三、鼓励金融发展政策
6.支持企业上市挂牌。
(1)企业上市奖励。对区内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首发上市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其中: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首次向安徽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首发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正式受理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成功首发上市后,再给予200万元奖励。
对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发上市融资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财政局(金融办))
(2)企业挂牌奖励。对当年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成功转板至北交所上市的,补齐至500万元。对完成股改并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按挂牌时间顺序,政策有效期内不超过5家)(执行部门:区财政局(金融办))
7.支持企业融资。
(1)优质企业贷款贴息奖励。当年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对其在当年实际发生的用于扩大主业范围生产经营的新增贷款,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30%的贷款贴息,单个企业年度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年企业奖补不超过10家。(执行部门:区财政局(金融办))
(2)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4321”新型政银担业务支持庐阳区企业融资,对支持庐阳区企业年度贷款发生额达到2亿元、3亿元、4亿元、5亿元的担保机构,分别给予核心团队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励。融资性担保子公司业务可纳入母公司合并统计,本条款不受注册地限制。(执行部门:区财政局(金融办))
四、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
8.鼓励批零住餐企业入统。
对首次入统的批发业企业,当年销售额在亿元以上且增幅达20%(含)以上的,最高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入统的批零业、住餐业个人,当年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20%(含)以上,最高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年末在册且每个季度销售(营业)额和零售额增幅均达20%(含)以上的限额以下样本点,最高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迁入我区的批零业、住餐业企业,当年销售额1亿元(含)以上且增幅达20%(含)以上,最高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大型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特色街区等商业载体运营方培育入驻商户纳入统计。对当年发展法人企业或个体户入统的,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方每户5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奖补30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9.促进大宗消费重点消费。
对本年新纳入限上统计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零售额超2亿元的限上汽车销售企业,年零售额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补20万元。
对当年零售额超5亿元的限上企业(不含汽车企业),年零售额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补最高50万元。对上年销售额达亿元以上的限上批发业企业,当年销售额增长超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最高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5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年营业额增长超800万元的限上住宿餐饮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10.培育壮大商贸流通主体。
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对我区企业新设立门店、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统计数字留存我区的,批零业企业当年单个项目零售额超2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住餐业企业当年新设项目超5个或新设项目当年零售额累计超5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11.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对当年进出口总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且同比增幅达20%的进出口企业,对增量部分按照最高1美元2分钱的标准给予企业管理团队奖励,单个企业奖补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进出口总额达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且同比增幅达20%的进出口龙头企业,最高给予企业40万元的一次性物流费用补贴。
对我区企业开展跨境电商9610、9710、9810监管代码项下业务,且年度在线交易额超2000万美元的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中小进出口企业(即年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的跨境电商业务营销推广、境外参展、境外产品认证、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和境外专利申请费用给予最高7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12.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做大做强。
对当年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超5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金额超1亿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统且服务外包总执行金额超1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13.推动线上线下消费融合发展。
鼓励商贸企业拓展销售渠道,对通过直播电商、社区营销等新零售方式在网络平台销售商品的企业,年网络零售额超1亿元且同比增速超20%(限上零售额须保持正增长)、年网络零售额超1000万元且同比增速超30%(限上零售额须保持正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14.鼓励打造特色经济。
对新引进的国际一线品牌,给予其运营方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品牌、高端品牌 的“全国首店”“安徽首店”,分别给予其运营方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补最高100万元。
对新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和“庐阳老字号”品牌运营方,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各级老字号企业新品研发及在庐阳区内的固定资产投资(如办公用房、中央厨房的购置和租赁)费用,给予30%的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新获得市级特色商业街称号的,给予街区投资主体(运营管理单位)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年总营业收入超100万元且增速超20%的员工制家政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员工制家政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15.鼓励开展主题促消费活动。
对企业和协会在市级以上特色街区开展的具有国际国内较大影响力的大型购物节、时装秀、节庆活动、IP主题展览等活动,按活动的场租、展场搭建费用和活动营销(含线上线下)费用的30%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鼓励餐饮、家政等商贸行业协会和领军企业承办国内外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行业峰会、会议沙龙和高端培训等活动,按承办方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16.支持服务业提升能级。
对当年首次入规(须经统计部门认定为新增企业)且当年营业收入增幅达20%(含)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入规与合肥市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当年1-11月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增幅达25%(含)以上、5000万元(含)-1亿元且增幅达20%(含)以上、1亿元(含)-2亿元且增幅达15%(含)以上、2亿元(含)-5亿元且增幅达12%(含)以上、5亿元(含)以上且增幅达1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17.支持“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
对新认定的“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固定网点,根据网点数和经营业绩择优,按每个店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认定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按每个点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与合肥市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18.支持军民融合发展。
()项目奖励。对新获得国家或省军民融合发展专项支持的项目,每个项目按国家或省奖补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认证奖励。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庐阳区内企业,每获得一证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五、鼓励安徽法律服务(产业)园发展政策
19.鼓励优秀法律服务机构入驻。
对在安徽法律服务(产业)园(含安徽法务中心)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全国、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机构(含律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仲裁委等)(或分机构)(税务关系在我区),法律服务机构(律所除外)执业人员达到20人(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开办)奖励5万元;法律服务机构执业人员达到40人(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开办)奖励15万元;法律服务机构执业人员达到100人(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开办)奖励30万元。与第4条第1项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区司法局)
20.大力引进培育优秀法律服务队伍。
对入驻安徽法律服务(产业)园(含安徽法务中心)的法律服务机构,从区外引进国家级法律服务优秀人才、国家级法律服务机构协会各专委会成员、省级法律服务机构协会各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并执业二年以上的,给予该机构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首次入选国家级法律服务优秀人才、国家级法律服务机构协会各专委会成员、省级法律服务机构协会各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并执业二年以上的,给予6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司法局)
21.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做大做强。
对入驻安徽法律服务(产业)园(含安徽法务中心)的法律服务机构,当年首次入规(须经统计部门认定为新增企业)且当年营业收入增幅达20%(含)以上的,给予法律服务机构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入规与合肥市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当年1-11月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增幅达25%(含)以上、5000万元(含)-1亿元且增幅达20%(含)以上、1亿元(含)-2亿元且增幅达15%(含)以上、2亿元(含)-5亿元且增幅达12%(含)以上、5亿元(含)以上且增幅达1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法律服务机构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与第16条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区司法局)
22.建立区级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政策。
对入驻安徽法律服务(产业)园(含安徽法务中心)的法律服务机构,当年区级地方经济贡献较上年增长10%(含)以上的法律服务机构,分梯度予以奖励,具体标准如下:对当年区级地方经济贡献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50万元(含)至100万元、100万元(含)至300万元、300万元(含)至500万元、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及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团队当年企业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25%、30%、35%、40%、45%和50%作为奖励。(执行部门:区司法局)
23.支持法律服务机构举办重大影响力活动。
对入驻安徽法律服务(产业)园(含安徽法务中心)的法律服务机构、省级法律服务机构协会,当年在庐阳辖区内举办行业内具有国际级、国家级广泛影响力的法治论坛、研讨会等重大活动,按照实际发生的会务费(不含食宿费)、场地费审计金额的40%支付补贴,其中国际级的不超过20万、国家级的不超过10万。(执行部门:区司法局)
24.建立法律服务机构荣誉奖励机制。
对入驻安徽法律服务(产业)园(含安徽法务中心)的法律服务机构,首次获得司法部或国家级法律服务机构协会综合性表彰,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综合性表彰的,分别给予该机构一次性奖励12万元、8万元。(执行部门:区司法局)
六、鼓励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
25.支持工业企业上台阶。
对年产值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25亿元、35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统计快报为准。上年度工业总产值在1亿元(含)以上的,本年度增幅达8%(含)以上的,按产值总量万分之一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增幅达10%(含)以上的,按产值总量万分之二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低于1.2万元的不予奖补;上年度工业总产值在1亿元以下的,本年度增幅达10%(含)以上的,按产值总量万分之一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增幅达12%(含)以上的,按产值总量万分之二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低于0.3万元的不予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26.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对新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且当年产值增速达20%(含)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产值在2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且增速达20%(含)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按产值总量万分之五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对产值达1亿元(含)-10亿元(不含)且增速达20%(含)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按产值总量千分之一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对产值达10亿元(含)以上且增速达20%(含)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按产值总量万分之十五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与第25条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27.支持工业项目扩大投资。
新入统工业投资项目根据入库项目额度,500-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项目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3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项目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区投资统计范围内,按照统计关系,小项目上报投资数据,按照认定额千分之一给予奖励;大项目上报投资数据,根据认定额5000万以内的按照千分之一给予奖励,超出5000万(不包含5000万)的部分再按照千分之零点五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此条款以统计上报数据认定为准,不受项目单位地域限制(该奖项企业上一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为D类或总金额低于0.5万元的不予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28.支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
(1)专精特新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市级平安企业、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2)智能制造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3)创新示范奖励。对新确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确定为安徽省新产品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品牌建设培育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评价获得省、市优秀的,按省、市优秀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4)支持工业企业“走出去”。对当年参加的国际级、国家级工业展会企业,经区经信部门备案,按参展展位面积,50平方米以下(不含50 平方米)、50-10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100-15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分别给予参展企业2万、5万、10万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5)质量管理奖励。新获得全国质量标杆、全国质量信得过班组、合肥市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合肥市质量信得过班组一等奖、合肥市质量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质量管理团队15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29.支持民营企业争先创优。
对当年首次入选安徽省民营经济营收、服务业、制造业“百强”的企业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进入多个“百强”和已享受过上级同类政策奖励的,按照不重复原则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七、鼓励建筑业发展政策
30.支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对产值达到2亿元(含)、5亿元(含)、20亿元(含)、50亿元(含)、100亿元(含)、150亿元(含)、200亿元(含)的建筑业企业,且当年产值增幅达5%(含)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基础性奖励;对以上获得基础性奖励的企业当年产值增幅达10%以上(含)的,在基础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产值增量的万分之三的奖励;增速超过30%的,在基础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产值增量的万分之八的奖励。(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2)区级贡献奖励。对当年区级地方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给予管理团队企业区级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20%作为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与企业上规模发展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31.支持建筑企业提升资质。
对当年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或专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4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同时获得照明、消防、装修等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专业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或同时获得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中的任意两项甲级资质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32.鼓励工程项目依法分包。
鼓励(辖区内项目)总承包企业将其承建范围内的专业工程依法分包给辖区建筑企业。单个分包项目对区级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20万元的,按该分包项目当年创造税收的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20%奖励总承包企业管理团队。(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33.鼓励工程项目依法发包。
辖区内社会投资项目的业主单位选择辖区内建筑企业作为总承包。对该项目区级地方经济贡献超过100万元(含)、200万元(含)、300万元(含)的,分别给予业主单位管理团队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34.鼓励企业联合体发展。
鼓励建筑企业与域外实力强、资质高、专业齐全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区内外项目建设。在联合体承揽的单个项目(不包括区本级财政投资项目)中承担合同额超过2亿元且项目产值、税收能够落地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合同额每增加1亿元,增加10万元奖励,累计奖补资金不超过其区级地方经济贡献5%,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35.支持引入重大建筑企业。
新引进建筑企业年产值(首次入统后第一年年度产值)超过10亿元、20亿元、50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超100亿元、200亿元、300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00万元、400万元奖励、5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八、鼓励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36.绿色农产品质量提升项目。
对当年经农业农村部新认证绿色食品的,每个品种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37.培育壮大农业经营主体。
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且当年产值同比保持正增长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称号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38.支持地理标志农产品种植。
对当年西瓜品种种植面积达20亩以上的生产主体,国家和省市区各级抽检产品检测均无农残超标,每亩补助500元。(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39.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
对纳入一产产值统计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鼓励其向从事生态农业发展并进行转型升级,支持新建水利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节水灌溉设备、水肥一体化设备、农产品冷藏设施、物联网设施等项目,项目向主管部门报备并验收合格后,按当年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每家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40.推广绿色水稻种植项目。
(1)对当年董、大水库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实施“绿肥+优质稻”绿色种植模式的种植主体,达到验收标准的,按照实际验收面积给予200元/亩“绿肥+优质稻”奖补。(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2)对当年符合条件的董、大水库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自我服务种植主体或社会化托管服务主体,按照实际验收面积给予150元/亩优质水稻绿色生产托管服务补贴奖补。(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3)对当年符合条件的董、大水库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自我服务种植主体或社会化托管服务主体,按照实际验收面积给予150元/亩病虫害绿色防控补贴奖补。(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4)对当年董、大水库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水稻生产过程中采取有机肥替代化肥的种植主体,按照实际验收面积给予200元/亩有机肥替代补助奖补。(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九、鼓励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政策
41.支持文旅品牌建设。
(1)文旅基地奖励。由我区推荐,首次获得省级、市级文化(旅游)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研学旅游示范基地、科技旅游基地、休闲旅游示范点称号的企业或集聚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2)特色文旅线路奖励。引导“夜游庐阳”“老城游”“逍遥游”“乡村游”“研学游”“工业科技游”等特色文旅线路开发,加大旅游宣传推荐,招徕游客到庐阳区旅游。对参与特色文旅线路开发的文旅企业、景区景点和示范基地,组织开展有影响力的文旅活动的,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补。根据庐阳特色文旅线路,组织游客来庐阳区旅游并在本区内宾馆住宿1晚的,给予庐阳区招徕社按照游客最高每人40元标准进行奖补。(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42.支持文化创作和演艺活动。
演艺类公司组织优秀编剧、舞美、音乐、服装、灯光等主创人员创制的原创剧目,经专家审核认定为精品并在本区内进行商业演出不少于30场的,按照创演成本、商业演出场次,给予每个剧目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同剧目场次不累计)。对引入获评国际级或国家级重大奖项的,当年在庐阳区内组织开展演出不少于12场的,按照创演成本、商业演出场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演出的场所须为本区内指定的剧院、场馆、街区。与本区签有合作协议的演出场所、运营机构、表演团队组织开展的剧目演出,不享受本条政策。(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十、鼓励数字经济发展政策
43.支持大数据产业企业集聚发展。
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300万元(不含)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
44.支持数字经济应用场景建设。
鼓励企业在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和现代农业等领域,使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5G等新兴数字化技术进行应用场景建设,对具有较高技术水准、完整解决方案和相对成熟的应用模式,区政府依法向企业开放数据资源支持其开发特色应用;对具备可复制性和示范推广性的经典应用场景,其相关项目在庐阳区落地的,按照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及经济贡献情况进行排序,择优按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
十一、鼓励软件园建设政策
45.加大龙头企业招引力度。
对全球500强、中国500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中国软件百强企业或营收超10亿元的软件企业在庐设立独立法人软件企业,以上企业落户我区或在我区设立地区总部、研发基地、技术支持中心且吸纳软件技术人才较多的,可依据本政策第57条的规定研究优惠政策。(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46.支持重点软件业企业落户。
对新落户庐阳的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的软件业企业,在企业落户后第一、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的,在对应年度分别给予区级地方经济贡献部分100%、50%的奖励,给予每家企业两年累计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奖励。其中,新落户庐阳区政府挂牌建设的软件园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对应年度分别给予区级地方经济贡献部分100%、80%、的奖励,每家企业两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47.加大对软件产业园的支持力度。
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将办公用房改造成软件和信息技术、大数据、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特色鲜明的特色软件园区。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对于新设立的特色园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场所装修改造、环境提升等工程投资费用,按照实际入驻企业签约面积给予投资主体240元/平米的改造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园区引进(建设)的服务于全区软件产业的非产业化核心公共服务平台(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按平台建设实际运营投入(水、电、暖气、网络费用等)给予最高20%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经园区自主招引的年营业收入突破1000万元的软件企业,每招引1户,给予运营管理单位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48.鼓励软件企业集聚发展。
按照“先交后返”的形式,对新成立或新引进(包括在区企业搬迁)入驻软件园集聚发展的年营业收入超1000万元的软件企业,自企业入驻两年内每年给予房租100%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49.支持软件企业开展标准研制。
对牵头/主导制定并完成国际、国家、省级行业标准的软件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补助。对获得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DCMM)、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等国家标准体系认证评估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50.鼓励企业做大规模。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00万元以上的软件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长2000至5000万元(含2000万、不包含50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营业收入增长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符合上述条件且入驻软件园的企业,按上述奖励金额的120%予以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51.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给予研发设计人员和企业核心团队奖励。对年营业收入亿元以上且年营业收入增长20%的软件业企业,研发设计人员和企业核心团队中博士学位的高学历人才或技术带头人给予当年每人每月2000元的租房补贴,企业核心高管和技术带头人当年实缴个人所得税区级部分全额补贴,该条政策单个企业累计兑现不超5人。(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十二、鼓励科技创新发展政策
52.支持专利发明。
对当年获得国外、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且连续缴满3年年费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每件给予1500元奖励。(以上发明专利授权地址须在庐阳区范围内、须在专利数据有效库内)(根据当年政策变动,和上级不重复奖补)(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53.支持创新创优。
(1)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5万、3万元。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市地方标准的企业,每个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5万、10万、5万、3万元(以上标准排序需第一的企业)。对企业获得安徽省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2)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在省级、市级奖补的基础上,配套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商标)的企业或组织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获评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第一专利权人,分别给予 30 万元、20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当年获评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第一专利权人,分别给予 10 万元、8 万、5 万元的奖励。(同一专利当年仅享受一次奖补)(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54.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应用。
(1)企业当年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知识产权规范管理认证。对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并经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企事业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2)支持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按其贷款利息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享受安徽省政策奖励的不再享受本政策奖励。(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十三、附则
55.本政策严格执行资金总量控制原则,若符合条件的企业超出总量范围,由各政策执行部门在资金总量范围内制定兑现方案。新迁入庐阳区的在库规上企业、限上企业,视同首次升规、升限,享受同等政策。政策有效期内,区级其他涉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公共政策与本政策有冲突的,以政策执行部门解释为准。
56.鼓励董铺湖风投创投街区建设政策中,扶持对象享受的各项政策之和不超过政策期内对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80%;扶持对象在享受省、市优惠政策的同时可享受本政策(扣除区级配套部分);扶持对象既符合本政策又符合庐阳区其他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57.对其他符合产业规划,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关联性大、有特别重大影响和知名度的企业或项目,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进行“一事一议”研究。
58.本政策在庐阳区范围内有效,由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和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的新变化、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补充完善新的政策措施。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2年(对于政策中超出2年的条款部分,本政策仍保有相关追溯效力)。
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央企业、省市属大企业大集团,以及上述企业的子公司,上市或拟上市公司,细分行业龙头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文化创意企业,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其他符合合肥市招商引资大项目导则标准的企业。结合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给予企业办公用房、土地、人才政策支持;并对于本区引进的具有创新性、开拓性或有利于我区建设的重大项目、行业重要性机构、基础设施和平台(基地),经区人民政府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入驻奖励。(执行部门:区投促中心)
二、鼓励董铺湖风投创投街区建设政策
2.大力发展各类风投创投基金。
(1)对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风投创投基金,给予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也需注册在我区)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资本达到5亿元的,奖励10万元;达到10亿元的,奖励20万元;达到15亿元的,奖励30万元,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区级资金参股部分,需扣除。已获得奖励的基金通过增加实缴资本符合下一档次奖励标准的,按奖励金额的差额部分给予补助。(执行部门:区财政局(金融办))
(2)对落户的风投创投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格的6%,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租赁办公用房的,最高按照租赁价格的80%给予房租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金融办))
(3)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自落户起,对高管人员(限3人)给予奖励。其中,高管税前年薪资收入达到30万元及以上,按其税前薪资收入5%给予奖励;对高管税前年薪资收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按其税前薪资收入10%给予奖励,每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金融办))
(4)基金自获利年度起,按照对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贡献特别重大的,可另行研究执行。(执行部门:区财政局(金融办))
(5)对于符合庐阳区产业发展需求的重点基金,区政府引导母基金予以重点合作和支持。(执行部门:区财政局(金融办))
3.促进各类金融机构集聚。
(1)对新落户在风投创投街区的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或省级总部,按注册之日起1年内实缴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符合庐阳区金融产业发展方向的类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按注册之日起1年内实缴资本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另行研究执行。(执行部门:区财政局(金融办))
(2)对新落户在风投创投街区的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或省级总部,以及符合庐阳区金融产业发展方向的类金融机构法人总部,享受与各类风投创投基金相同的购房和租房政策。(执行部门:区财政局(金融办))
(3)对新落户在风投创投街区的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或省级总部,以及符合庐阳区金融产业发展方向的类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对高管人员(限5人)给予奖励。其中,高管税前年薪资收入达到30万元及以上,按其税前薪资收入5%给予奖励;对高管税前年薪资收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按其税前薪资收入10%给予奖励,每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金融办))
(4)对新落户在风投创投街区的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或省级总部,以及符合庐阳区金融产业发展方向的类金融机构法人总部,以其对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执行部门:区财政局(金融办))
4.吸引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落户。
(1)对落户在风投创投街区的会计、律师、审计、资产评估、高端人力资源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享受与各类风投创投基金相同的购房和租房政策。(执行部门:区财政局(金融办))
(2)对落户在风投创投街区的会计、律师、审计、资产评估、高端人力资源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对高管人员(限5人)给予奖励。其中,高管税前年薪资收入达到30万元及以上,按其税前薪资收入5%给予奖励;对高管税前年薪资收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按其税前薪资收入10%给予奖励,每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金融办))
(3)对落户在风投创投街区的各类金融行业协会、金融科技实验室、产学研合作基地等平台,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经费。(执行部门:区财政局(金融办))
5.支持科技金融创新研究。
对在风投创投街区内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大型金融论坛、金融峰会、知名专家和学者讲座等,经事前备案和事后审计,按照举办费用审计金额的50%给予承办方活动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金融办))
三、鼓励金融发展政策
6.支持企业上市挂牌。
(1)企业上市奖励。对区内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首发上市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其中: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首次向安徽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首发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正式受理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成功首发上市后,再给予200万元奖励。
对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发上市融资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财政局(金融办))
(2)企业挂牌奖励。对当年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成功转板至北交所上市的,补齐至500万元。对完成股改并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按挂牌时间顺序,政策有效期内不超过5家)(执行部门:区财政局(金融办))
7.支持企业融资。
(1)优质企业贷款贴息奖励。当年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对其在当年实际发生的用于扩大主业范围生产经营的新增贷款,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30%的贷款贴息,单个企业年度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年企业奖补不超过10家。(执行部门:区财政局(金融办))
(2)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4321”新型政银担业务支持庐阳区企业融资,对支持庐阳区企业年度贷款发生额达到2亿元、3亿元、4亿元、5亿元的担保机构,分别给予核心团队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励。融资性担保子公司业务可纳入母公司合并统计,本条款不受注册地限制。(执行部门:区财政局(金融办))
四、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
8.鼓励批零住餐企业入统。
对首次入统的批发业企业,当年销售额在亿元以上且增幅达20%(含)以上的,最高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入统的批零业、住餐业个人,当年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20%(含)以上,最高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年末在册且每个季度销售(营业)额和零售额增幅均达20%(含)以上的限额以下样本点,最高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迁入我区的批零业、住餐业企业,当年销售额1亿元(含)以上且增幅达20%(含)以上,最高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大型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特色街区等商业载体运营方培育入驻商户纳入统计。对当年发展法人企业或个体户入统的,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方每户5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奖补30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9.促进大宗消费重点消费。
对本年新纳入限上统计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零售额超2亿元的限上汽车销售企业,年零售额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补20万元。
对当年零售额超5亿元的限上企业(不含汽车企业),年零售额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补最高50万元。对上年销售额达亿元以上的限上批发业企业,当年销售额增长超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最高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5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年营业额增长超800万元的限上住宿餐饮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10.培育壮大商贸流通主体。
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对我区企业新设立门店、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统计数字留存我区的,批零业企业当年单个项目零售额超2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住餐业企业当年新设项目超5个或新设项目当年零售额累计超5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11.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对当年进出口总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且同比增幅达20%的进出口企业,对增量部分按照最高1美元2分钱的标准给予企业管理团队奖励,单个企业奖补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进出口总额达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且同比增幅达20%的进出口龙头企业,最高给予企业40万元的一次性物流费用补贴。
对我区企业开展跨境电商9610、9710、9810监管代码项下业务,且年度在线交易额超2000万美元的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中小进出口企业(即年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的跨境电商业务营销推广、境外参展、境外产品认证、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和境外专利申请费用给予最高7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12.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做大做强。
对当年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超5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金额超1亿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统且服务外包总执行金额超1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13.推动线上线下消费融合发展。
鼓励商贸企业拓展销售渠道,对通过直播电商、社区营销等新零售方式在网络平台销售商品的企业,年网络零售额超1亿元且同比增速超20%(限上零售额须保持正增长)、年网络零售额超1000万元且同比增速超30%(限上零售额须保持正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14.鼓励打造特色经济。
对新引进的国际一线品牌,给予其运营方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品牌、高端品牌 的“全国首店”“安徽首店”,分别给予其运营方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补最高100万元。
对新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和“庐阳老字号”品牌运营方,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各级老字号企业新品研发及在庐阳区内的固定资产投资(如办公用房、中央厨房的购置和租赁)费用,给予30%的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新获得市级特色商业街称号的,给予街区投资主体(运营管理单位)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年总营业收入超100万元且增速超20%的员工制家政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员工制家政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15.鼓励开展主题促消费活动。
对企业和协会在市级以上特色街区开展的具有国际国内较大影响力的大型购物节、时装秀、节庆活动、IP主题展览等活动,按活动的场租、展场搭建费用和活动营销(含线上线下)费用的30%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鼓励餐饮、家政等商贸行业协会和领军企业承办国内外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行业峰会、会议沙龙和高端培训等活动,按承办方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16.支持服务业提升能级。
对当年首次入规(须经统计部门认定为新增企业)且当年营业收入增幅达20%(含)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入规与合肥市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当年1-11月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增幅达25%(含)以上、5000万元(含)-1亿元且增幅达20%(含)以上、1亿元(含)-2亿元且增幅达15%(含)以上、2亿元(含)-5亿元且增幅达12%(含)以上、5亿元(含)以上且增幅达1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17.支持“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
对新认定的“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固定网点,根据网点数和经营业绩择优,按每个店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认定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按每个点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与合肥市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18.支持军民融合发展。
()项目奖励。对新获得国家或省军民融合发展专项支持的项目,每个项目按国家或省奖补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认证奖励。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庐阳区内企业,每获得一证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五、鼓励安徽法律服务(产业)园发展政策
19.鼓励优秀法律服务机构入驻。
对在安徽法律服务(产业)园(含安徽法务中心)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全国、省级优秀法律服务机构(含律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仲裁委等)(或分机构)(税务关系在我区),法律服务机构(律所除外)执业人员达到20人(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开办)奖励5万元;法律服务机构执业人员达到40人(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开办)奖励15万元;法律服务机构执业人员达到100人(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开办)奖励30万元。与第4条第1项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区司法局)
20.大力引进培育优秀法律服务队伍。
对入驻安徽法律服务(产业)园(含安徽法务中心)的法律服务机构,从区外引进国家级法律服务优秀人才、国家级法律服务机构协会各专委会成员、省级法律服务机构协会各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并执业二年以上的,给予该机构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首次入选国家级法律服务优秀人才、国家级法律服务机构协会各专委会成员、省级法律服务机构协会各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并执业二年以上的,给予6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司法局)
21.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做大做强。
对入驻安徽法律服务(产业)园(含安徽法务中心)的法律服务机构,当年首次入规(须经统计部门认定为新增企业)且当年营业收入增幅达20%(含)以上的,给予法律服务机构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入规与合肥市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当年1-11月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增幅达25%(含)以上、5000万元(含)-1亿元且增幅达20%(含)以上、1亿元(含)-2亿元且增幅达15%(含)以上、2亿元(含)-5亿元且增幅达12%(含)以上、5亿元(含)以上且增幅达1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法律服务机构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与第16条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区司法局)
22.建立区级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政策。
对入驻安徽法律服务(产业)园(含安徽法务中心)的法律服务机构,当年区级地方经济贡献较上年增长10%(含)以上的法律服务机构,分梯度予以奖励,具体标准如下:对当年区级地方经济贡献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50万元(含)至100万元、100万元(含)至300万元、300万元(含)至500万元、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及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团队当年企业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25%、30%、35%、40%、45%和50%作为奖励。(执行部门:区司法局)
23.支持法律服务机构举办重大影响力活动。
对入驻安徽法律服务(产业)园(含安徽法务中心)的法律服务机构、省级法律服务机构协会,当年在庐阳辖区内举办行业内具有国际级、国家级广泛影响力的法治论坛、研讨会等重大活动,按照实际发生的会务费(不含食宿费)、场地费审计金额的40%支付补贴,其中国际级的不超过20万、国家级的不超过10万。(执行部门:区司法局)
24.建立法律服务机构荣誉奖励机制。
对入驻安徽法律服务(产业)园(含安徽法务中心)的法律服务机构,首次获得司法部或国家级法律服务机构协会综合性表彰,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综合性表彰的,分别给予该机构一次性奖励12万元、8万元。(执行部门:区司法局)
六、鼓励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
25.支持工业企业上台阶。
对年产值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25亿元、35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统计快报为准。上年度工业总产值在1亿元(含)以上的,本年度增幅达8%(含)以上的,按产值总量万分之一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增幅达10%(含)以上的,按产值总量万分之二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低于1.2万元的不予奖补;上年度工业总产值在1亿元以下的,本年度增幅达10%(含)以上的,按产值总量万分之一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增幅达12%(含)以上的,按产值总量万分之二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低于0.3万元的不予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26.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对新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且当年产值增速达20%(含)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产值在2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且增速达20%(含)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按产值总量万分之五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对产值达1亿元(含)-10亿元(不含)且增速达20%(含)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按产值总量千分之一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对产值达10亿元(含)以上且增速达20%(含)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按产值总量万分之十五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与第25条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27.支持工业项目扩大投资。
新入统工业投资项目根据入库项目额度,500-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项目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3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项目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区投资统计范围内,按照统计关系,小项目上报投资数据,按照认定额千分之一给予奖励;大项目上报投资数据,根据认定额5000万以内的按照千分之一给予奖励,超出5000万(不包含5000万)的部分再按照千分之零点五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此条款以统计上报数据认定为准,不受项目单位地域限制(该奖项企业上一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为D类或总金额低于0.5万元的不予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28.支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
(1)专精特新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市级平安企业、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2)智能制造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3)创新示范奖励。对新确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确定为安徽省新产品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品牌建设培育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评价获得省、市优秀的,按省、市优秀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4)支持工业企业“走出去”。对当年参加的国际级、国家级工业展会企业,经区经信部门备案,按参展展位面积,50平方米以下(不含50 平方米)、50-10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100-15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分别给予参展企业2万、5万、10万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5)质量管理奖励。新获得全国质量标杆、全国质量信得过班组、合肥市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合肥市质量信得过班组一等奖、合肥市质量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质量管理团队15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29.支持民营企业争先创优。
对当年首次入选安徽省民营经济营收、服务业、制造业“百强”的企业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进入多个“百强”和已享受过上级同类政策奖励的,按照不重复原则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七、鼓励建筑业发展政策
30.支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对产值达到2亿元(含)、5亿元(含)、20亿元(含)、50亿元(含)、100亿元(含)、150亿元(含)、200亿元(含)的建筑业企业,且当年产值增幅达5%(含)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基础性奖励;对以上获得基础性奖励的企业当年产值增幅达10%以上(含)的,在基础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产值增量的万分之三的奖励;增速超过30%的,在基础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产值增量的万分之八的奖励。(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2)区级贡献奖励。对当年区级地方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给予管理团队企业区级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20%作为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与企业上规模发展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31.支持建筑企业提升资质。
对当年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或专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4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同时获得照明、消防、装修等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专业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或同时获得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中的任意两项甲级资质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32.鼓励工程项目依法分包。
鼓励(辖区内项目)总承包企业将其承建范围内的专业工程依法分包给辖区建筑企业。单个分包项目对区级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20万元的,按该分包项目当年创造税收的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20%奖励总承包企业管理团队。(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33.鼓励工程项目依法发包。
辖区内社会投资项目的业主单位选择辖区内建筑企业作为总承包。对该项目区级地方经济贡献超过100万元(含)、200万元(含)、300万元(含)的,分别给予业主单位管理团队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34.鼓励企业联合体发展。
鼓励建筑企业与域外实力强、资质高、专业齐全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区内外项目建设。在联合体承揽的单个项目(不包括区本级财政投资项目)中承担合同额超过2亿元且项目产值、税收能够落地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合同额每增加1亿元,增加10万元奖励,累计奖补资金不超过其区级地方经济贡献5%,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35.支持引入重大建筑企业。
新引进建筑企业年产值(首次入统后第一年年度产值)超过10亿元、20亿元、50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超100亿元、200亿元、300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00万元、400万元奖励、5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八、鼓励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36.绿色农产品质量提升项目。
对当年经农业农村部新认证绿色食品的,每个品种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37.培育壮大农业经营主体。
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且当年产值同比保持正增长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称号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38.支持地理标志农产品种植。
对当年西瓜品种种植面积达20亩以上的生产主体,国家和省市区各级抽检产品检测均无农残超标,每亩补助500元。(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39.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
对纳入一产产值统计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鼓励其向从事生态农业发展并进行转型升级,支持新建水利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节水灌溉设备、水肥一体化设备、农产品冷藏设施、物联网设施等项目,项目向主管部门报备并验收合格后,按当年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每家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40.推广绿色水稻种植项目。
(1)对当年董、大水库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实施“绿肥+优质稻”绿色种植模式的种植主体,达到验收标准的,按照实际验收面积给予200元/亩“绿肥+优质稻”奖补。(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2)对当年符合条件的董、大水库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自我服务种植主体或社会化托管服务主体,按照实际验收面积给予150元/亩优质水稻绿色生产托管服务补贴奖补。(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3)对当年符合条件的董、大水库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自我服务种植主体或社会化托管服务主体,按照实际验收面积给予150元/亩病虫害绿色防控补贴奖补。(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4)对当年董、大水库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水稻生产过程中采取有机肥替代化肥的种植主体,按照实际验收面积给予200元/亩有机肥替代补助奖补。(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九、鼓励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政策
41.支持文旅品牌建设。
(1)文旅基地奖励。由我区推荐,首次获得省级、市级文化(旅游)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研学旅游示范基地、科技旅游基地、休闲旅游示范点称号的企业或集聚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2)特色文旅线路奖励。引导“夜游庐阳”“老城游”“逍遥游”“乡村游”“研学游”“工业科技游”等特色文旅线路开发,加大旅游宣传推荐,招徕游客到庐阳区旅游。对参与特色文旅线路开发的文旅企业、景区景点和示范基地,组织开展有影响力的文旅活动的,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补。根据庐阳特色文旅线路,组织游客来庐阳区旅游并在本区内宾馆住宿1晚的,给予庐阳区招徕社按照游客最高每人40元标准进行奖补。(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42.支持文化创作和演艺活动。
演艺类公司组织优秀编剧、舞美、音乐、服装、灯光等主创人员创制的原创剧目,经专家审核认定为精品并在本区内进行商业演出不少于30场的,按照创演成本、商业演出场次,给予每个剧目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同剧目场次不累计)。对引入获评国际级或国家级重大奖项的,当年在庐阳区内组织开展演出不少于12场的,按照创演成本、商业演出场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演出的场所须为本区内指定的剧院、场馆、街区。与本区签有合作协议的演出场所、运营机构、表演团队组织开展的剧目演出,不享受本条政策。(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十、鼓励数字经济发展政策
43.支持大数据产业企业集聚发展。
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300万元(不含)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
44.支持数字经济应用场景建设。
鼓励企业在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和现代农业等领域,使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5G等新兴数字化技术进行应用场景建设,对具有较高技术水准、完整解决方案和相对成熟的应用模式,区政府依法向企业开放数据资源支持其开发特色应用;对具备可复制性和示范推广性的经典应用场景,其相关项目在庐阳区落地的,按照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及经济贡献情况进行排序,择优按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
十一、鼓励软件园建设政策
45.加大龙头企业招引力度。
对全球500强、中国500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中国软件百强企业或营收超10亿元的软件企业在庐设立独立法人软件企业,以上企业落户我区或在我区设立地区总部、研发基地、技术支持中心且吸纳软件技术人才较多的,可依据本政策第57条的规定研究优惠政策。(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46.支持重点软件业企业落户。
对新落户庐阳的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的软件业企业,在企业落户后第一、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的,在对应年度分别给予区级地方经济贡献部分100%、50%的奖励,给予每家企业两年累计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奖励。其中,新落户庐阳区政府挂牌建设的软件园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对应年度分别给予区级地方经济贡献部分100%、80%、的奖励,每家企业两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47.加大对软件产业园的支持力度。
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将办公用房改造成软件和信息技术、大数据、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特色鲜明的特色软件园区。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对于新设立的特色园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场所装修改造、环境提升等工程投资费用,按照实际入驻企业签约面积给予投资主体240元/平米的改造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园区引进(建设)的服务于全区软件产业的非产业化核心公共服务平台(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按平台建设实际运营投入(水、电、暖气、网络费用等)给予最高20%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经园区自主招引的年营业收入突破1000万元的软件企业,每招引1户,给予运营管理单位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48.鼓励软件企业集聚发展。
按照“先交后返”的形式,对新成立或新引进(包括在区企业搬迁)入驻软件园集聚发展的年营业收入超1000万元的软件企业,自企业入驻两年内每年给予房租100%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49.支持软件企业开展标准研制。
对牵头/主导制定并完成国际、国家、省级行业标准的软件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补助。对获得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DCMM)、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等国家标准体系认证评估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50.鼓励企业做大规模。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00万元以上的软件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长2000至5000万元(含2000万、不包含50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营业收入增长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符合上述条件且入驻软件园的企业,按上述奖励金额的120%予以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51.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给予研发设计人员和企业核心团队奖励。对年营业收入亿元以上且年营业收入增长20%的软件业企业,研发设计人员和企业核心团队中博士学位的高学历人才或技术带头人给予当年每人每月2000元的租房补贴,企业核心高管和技术带头人当年实缴个人所得税区级部分全额补贴,该条政策单个企业累计兑现不超5人。(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十二、鼓励科技创新发展政策
52.支持专利发明。
对当年获得国外、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且连续缴满3年年费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每件给予1500元奖励。(以上发明专利授权地址须在庐阳区范围内、须在专利数据有效库内)(根据当年政策变动,和上级不重复奖补)(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53.支持创新创优。
(1)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5万、3万元。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市地方标准的企业,每个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5万、10万、5万、3万元(以上标准排序需第一的企业)。对企业获得安徽省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2)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在省级、市级奖补的基础上,配套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商标)的企业或组织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获评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第一专利权人,分别给予 30 万元、20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当年获评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第一专利权人,分别给予 10 万元、8 万、5 万元的奖励。(同一专利当年仅享受一次奖补)(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54.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应用。
(1)企业当年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知识产权规范管理认证。对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并经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企事业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2)支持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按其贷款利息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享受安徽省政策奖励的不再享受本政策奖励。(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十三、附则
55.本政策严格执行资金总量控制原则,若符合条件的企业超出总量范围,由各政策执行部门在资金总量范围内制定兑现方案。新迁入庐阳区的在库规上企业、限上企业,视同首次升规、升限,享受同等政策。政策有效期内,区级其他涉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公共政策与本政策有冲突的,以政策执行部门解释为准。
56.鼓励董铺湖风投创投街区建设政策中,扶持对象享受的各项政策之和不超过政策期内对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80%;扶持对象在享受省、市优惠政策的同时可享受本政策(扣除区级配套部分);扶持对象既符合本政策又符合庐阳区其他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57.对其他符合产业规划,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关联性大、有特别重大影响和知名度的企业或项目,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进行“一事一议”研究。
58.本政策在庐阳区范围内有效,由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和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的新变化、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补充完善新的政策措施。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2年(对于政策中超出2年的条款部分,本政策仍保有相关追溯效力)。
政策原链接:https://www.ahhfly.gov.cn/public/16021/1084282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