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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泰顺县关于CMMI、专精特新等补贴政策的通知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市推动工业经济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切实加快我县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进一步推动我县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鼓励技术改造升级
1.鼓励企业机器换人。工业企业凡经报备实施的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且经验收合格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分别给予15%、17%、18%的设备购置资金补助。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项目,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再提高1个百分点;属于亩均综合评价A类企业、市级领军或高成长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兴产业企业其中之一的技术改造项目,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再提高2个百分点。县本级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50万元。
2.支持重点项目投入。对列入国家重点工程工业项目,在第1条规定的技术改造补助标准基础上再提高4个百分点,最高补助不超过800万元;对列入省级重点、省级重大项目或省“四个百项”工业项目,在第1条技术改造补助标准基础上再提高2个百分点,最高补助不超过600万元。
3.加大智能化改造力度。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制造(含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项目投资额的30%、25%、20%奖励,最高奖励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筛选有意向进行智能化改造或节能改造的制造业企业,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为其提供节能诊断报告、智能化改造诊断方案、数字化产线设计方案、数字化车间设计方案和智能工厂设计方案,购买服务标准分别为0.5万元、1万元、2万元、7万元和10万元。
二、加大企业梯度培育
4.助推企业提档升级。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给予原在库规上企业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5年内按其每年环比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予以确定,5年内出现退规的,退规当年奖励终止。对小微企业首次转为规模以上企业,升规当年一次性奖励10万元或按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70%予以奖励,第2、3年按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70%予以奖励,第4、5年按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予以奖励,5年内出现退规的,退规当年奖励终止。对小微企业首次转为规模以上企业,优先列入小微园的准入对象,鼓励银行机构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加大融资支持,并建立绿色通道,以“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帮助企业协调发展难题。
5.支持企业培育发展。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10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和新列入的国家级、省级培育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培育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获得认定的市领军、高成长型培育企业,对其管理咨询、创业辅导等项目支出予以30%补助(上限额度5万元)。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专题考察、有关规划编制、服务购买、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中小微企业知识培训和政策宣传等工作。
三、推动技术创新发展
6.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通过国家和省、市工业新产品认定,或产品通过国家和省、市鉴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企业研发的设备认定为国内、省内、市内首台(套)产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新认定为省级新材料首批次项目的奖励50万元。新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的奖励10万元。认定为省级产业技术联盟的,奖励牵头单位50万元。企业参加省、市举办的工业设计大赛,获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8万元、7万元、5万元;获市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
7.支持制造企业服务化发展。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将研发中心、技术平台和工业设计、个性化定制、营销、物流等部门,以及工程总包模块、云平台等分离,设立独立法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离后享受工业水电气价格。对分离新设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分离新设过程中发生的不动产过户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确定。三年内对分离新设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按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50%确定。
四、支持开展绿色生产
8.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生产设备,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用能50吨标煤以上至100吨标煤且通过验收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超过100吨标煤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9.支持企业开展绿色生产。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绿色工厂示范名单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列入省级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列入国家级的加倍奖励。对企业开展并通过审核验收的清洁生产和水(电)平衡测试项目补助4万元,被评定为市级节水型企业或节水标杆企业的奖励4万元,被评定省级绿色企业、节水型企业或节水标杆企业的奖励5万元。
10.鼓励产线节能改造。节能改造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30吨标准煤以上(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4%以上)且劳动生产率提高20%以上,按企业一年内生产性设备与信息化投资额的1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50万元。
五、做强生态产业平台
11.提高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水平。对亩均税收达到30万元/亩以上的小微企业园(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折算1亩)给予运营管理单位奖励,奖励额度为园区环比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连续奖励最多3年;无配套设施和物业管理的园区不予奖励。首次评定为五星、四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奖励运营管理机构100万元、50万元。按照《温州市数字化小微企业园建设评价标准》(温小微园办〔2020〕3号)要求,根据小微企业园数字化建设评价最终结果确定奖励档次:(1)数字化建设等级达到达标级,奖励基数为60万元;(2)数字化建设等级达到规范级,奖励基数为70万元;(3)数字化建设等级达到引领级,奖励基数为80万元。最终奖励金额为上述奖励基数乘以奖励系数确定。奖励系数由小微企业园建筑面积确定,以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为基准,系数等于建筑面积除以8万平方米,系数最高不超过2,最低不少于0.5。数字化建设等级来年提档的,按照来年提档等级进行差额奖励。
12.鼓励新增工业投资项目提前达产。县域内新增工业投资项目(包括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项目)符合能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标准地”指标等有关要求,给予企业提前达产奖励。企业在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前的一个会计年度提前达到全年指标要求的,按照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70%给予提前达产奖励。
13.鼓励竹木产业发展壮大。竹木企业当年通过FSC-FM森林管理认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企业当年通过FSC-COC产品监管链认证、欧盟BSCI社会责任认证、美国或加拿大等国ICTI认证、C-TPAT反恐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企业以自有品牌产品首次进入国内百强连锁商业超市且在该商业超市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的,经经信部门认定,每进一家商业超市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14.支持主导产业发展。对时尚轻工、生物科技、装备制造等主导产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新供地投资项目,达产验收后连续三年达到《项目投资管理合同》的“标准地”约定指标,按其设备实际投入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18%、2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15.鼓励企业腾挪盘活工业用地。明确产业准入条件,促进相关产业集中集聚,依法依规整治低小散工业企业,低小散工业企业用地由政府收储(置换)并搬迁进入工业园或小微园集聚发展的,自入园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给予地方综合贡献度50%奖励。
六、加快发展数字经济
16.搭建工业互联网平台。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新建成工业互联网标志解析二级节点的奖励100万元。
17.鼓励数字经济企业落地。鼓励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落地我县,实到注册资本金达1000万元以上,实际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用地挂牌出让起始价为评估价下浮20%,但最低不低于全省确定的最低工业用地价格。
18.数字经济企业提档升级。对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对属于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的工业企业,“小升规”当年奖励20万元,升规后第二年开始的三年期内继续保持规上的年份,每年奖励10万元。
19.数字经济企业达产奖励。数字经济制造业企业在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前的一个会计年度提前达到全年指标要求的,按照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100%给予提前达产奖励,第2、3年按照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70%给予奖励,第4、5年按照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给予奖励;数字经济制造业企业按照约定达产的,前三年按照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7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照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给予奖励。5年内出现退规的,退规当年奖励终止。
20.鼓励企业开展两化融合。新认定的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企业)、个性化定制示范企业、网络协同制造示范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两化融合试点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奖励20万元,列入省上云标杆企业奖励10万元。
21.扶持数字化产业重点项目。新入选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奖励20万元。对总投资超过300万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20%、最高限额1000万元的补助;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制造、封测类项目(不含产业园区类),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类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含设备和软件投入)的15%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补助。对年度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5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司、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按其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确定,最高奖励100万元。新列入省级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奖励50万元。新列入国家、省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按实际认证费用的50%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奖励。
22.数字经济企业人才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分别达到相应数额的(达1亿元以上的可奖励1个名额,达2亿元以上的可奖励2个名额,达5亿元以上的可奖励5个名额)数字经济制造企业,经认定可给予企业聘用的高管、特殊人才奖励,奖励额度按个人薪酬所得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90%确定。
23.扶持数字经济服务业发展。县域范围内注册经营的且符合《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服务业企业,首次“小升规”的,给予奖励20万元,分三年兑付,上规当年奖励10万元,第二、第三年各奖励5万元;前三年按照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7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照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给予奖励。5年内出现退规的,退规当年奖励终止。
24.支持服务业数字化改造。支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服务领域融合应用,促进服务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培育新零售、新业态。发展智能商业新业态,对年度新设10家以上无人便利店,一次性奖励总部企业10万元;对新引进单体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线上线下联动体验店,给予项目业主单位30万元补助。借助网络销售的服务业企业给予运营推广补贴,标准与网络经济运营推广补贴一致。
25.鼓励招引数字经济总部企业。企业在我县设立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总部,并承诺在我县经营五年以上,且当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达到规上标准的,给予企业落户奖励30万元,分3年兑现(升为规上企业当年15万元,第二年奖励10万元、第三年奖励5万元),3年内出现退规的,退规当年奖励终止。招引入驻数字经济总部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上(限上)标准并纳入统计库的,给予入驻企业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70%奖励。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中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泰顺县范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房地产、贸易型企业(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能耗不达标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企业申请奖补须符合并承诺不存在严重性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功能和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名单、严重失信名单、能耗不达标名单以奖补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审核节点。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注册地搬离、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以及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补。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励对象。
2.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现时间。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本政策提出的奖励或补助资金如正文中无明确表述,均指县财政资金。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办理。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县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按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的政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的县级奖补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度形成的县级地方综合贡献度。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地方综合贡献度”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首版次软件产品指列入《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目录》的产品。“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以上”均包含本数。
5.关于政策的相关说明。本政策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相关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政策原链接:
http://www.ts.gov.cn/art/2021/11/22/art_1229247579_20098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