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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省、苏州市科技创新工作部署,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源头培育,形成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的创新型企业集群,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两地两城”建设提供有力科技支撑,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9〕41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9〕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扣苏州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开放再出发大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完善创新生态系统,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推动技术、资本、人才、政策等创新要素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助力其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成为高质量发展的生力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企业主体。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创新的主观能动性,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成果转化,完善财务管理,创新管理机制,推动企业向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质企业。
(二)坚持市镇联动。通过市级、区镇联动,优化政策环境,完善服务体系,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与区镇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市发改、科技、工信、财政、税务等多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对潜力企业开展针对性培训和支持。
(三)坚持社会协同。以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平台为抓手,依托市“双创”综合服务平台,整合技术、财税、法律、知识产权等中介机构专业力量,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全流程服务体系,支撑全市企业高新化的提升需求。
三、主要目标
深入贯彻苏州市“开放再出发,思想再解放”的要求,通过政策引导和重点服务,形成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推动全市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到2022年,力争全市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突破1000家,涌现出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高成长创新型企业。
四、培育措施
(一)壮大高企培育群体。建立健全以科技型中小企业、省民营科技企业、人才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列统企业等为重点的高企培育工作体系。对申报企业给予高企申报奖励、省库培育奖励、高企认定奖励、研发奖励等扶持措施,引导新科技企业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有效高新技术企业持续保持资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各区镇)
(二)健全创新支撑机制。遵循企业成长规律,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构建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孵化链条。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围绕细分产业领域设立各类资金,形成基金+园区+产业的运作模式,加快引育孵化一批科技企业,增加高新技术企业源头供给。引导培育企业加强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的建设,推动企业加快成长为瞪羚计划、专精特新、小巨人、高成长创新型企业等。(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商务局、金融监管局、招商局、各区镇)
(三)完善培育指导机制。加大对培育企业走访力度,提升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意识,加大投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降低企业创新成本。鼓励培育企业与国内外顶尖科研院所开展技术交流合作。鼓励大院大所面向培育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服务。指导做好培育企业需求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工作,推动创新人才向高新技术企业集聚。(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科技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各区镇)
(四)提升创新服务水平。围绕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推动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坚持依法行政,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为培育企业提供“便捷、快速、高效”的服务环境。加快太仓“双创”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壮大技术经纪人等专业技术转移队伍,对培育企业开展精准化、高端化服务。优化科研项目全流程工作,减少不必要的申报材料和实施周期内的检查,释放企业创新活力。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用地,支持各园区对入驻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房租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行政审批局、税务局、各区镇)
(五)引导服务机构做优做强。对在本市市域范围内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代理、财务专项审计、科技咨询等服务的专业机构,以“客观、公正、适用”为原则,按“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引导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对在市科技局办理备案手续的,按照上年度服务成效实施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各区镇)
五、扶持政策
(一)高企申报奖励。对市培育库内企业,完成省高企培育库申报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二)入省库培育奖励。对市培育库内企业,经申报认定进入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三)高企认定奖励。对市培育库内企业,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再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5万元奖励。
(四)研发奖励。对当年未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其当年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给予5%比例奖励,最高20万元。
(五)引进奖励。从本市以外地区整体迁移至我市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符合《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更名与办理整体迁移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苏高企协〔2019〕6号)相关规定),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由机构引进的,每引进1家奖励5万元。
(六)服务机构奖励。对在市科技局办理备案手续,上年度开展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且认定率在苏州大市平均水平以上的服务机构,服务10家(含)-20家,按照认定高企数给予每家1万元奖励;服务20家(含)-30家,按照认定高企数给予每家1.5万元奖励;服务30家(含)以上,按照认定高企数给予每家2万元奖励。
上述扶持政策我市原有文件已规定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统筹指导和协调重大政策制定、重大问题解决和重要工作推动。各有关单位和各区镇共同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市科技局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业务指导部门,履行培育工作牵头抓总职责。
(二)加大政策扶持。建立太仓市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兑现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入库、认定奖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强化考核评优。定期通报高企培育情况,形成市镇合力、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的高企培育工作机制。各区镇应强化主体意识,出台高企培育配套政策,全力培育壮大本区域高新技术企业集群。对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中成绩突出,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区镇或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四)优化发展环境。强化舆论宣传和引导,加大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化、创新创业人才和创新型企业的宣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营造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浓厚氛围。
政策原链接:
http://www.taicang.gov.cn/taicang/zfwj/202102/10ef47079d41417d9be9609e247db37d.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