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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出台最新CMMI、ITSS认证资金支持措施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坪山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圳市坪山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圳市坪山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资金支持措施》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
深圳市坪山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促进坪山区服务业提质增效,加快构筑先进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双轮驱动发展格局,现根据《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2号)《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6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6号)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实施部门】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措施的实施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支持对象】
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且属于金融业、数字经济、商贸业、专业服务业、会展业、工业设计、服务贸易等领域企业,本措施具体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支持金融业发展
第四条【支持金融业创新发展】
(一)专营机构或专业子公司支持。对商业银行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营机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专业子公司,以及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专业公司,按市级落户奖励金额50%,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二)地方金融机构支持。对在坪山区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小额贷款等地方金融机构,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新型金融机构支持。对金融企业的全国性产品研发中心和创新实验室、全国性互联网业务中心、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互联网金融研发中心以及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功能的专业法人机构等新型金融机构,按市级奖励金额50%,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四)科技支行支持。对商业银行新设立的科技支行,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鼓励在坪山区注册的股权投资机构对区内企业进行投资。上年度对区内企业累计完成投资额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每新增2000万元投资额奖励15万元,同一机构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区属国企及区引导基金参股的股权投资机构除外。
第六条【设立金融突出贡献奖】
(一)金融贡献奖。对获得区政府表彰的服务于坪山区企业的金融机构,给予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金融创新奖。对获得深圳市金融创新奖的坪山区机构和个人,按市级奖励金额50%,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奖励。
第三章 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第七条【支持数字经济集聚发展】
(一)数字经济企业落户支持。数字经济主要包括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业及其与各行各业融合衍生出的新兴业态。
1.对新迁入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或“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两项认定同时满足时只奖励一项。
2.对在坪山区实缴资本金2000万元(含)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按实缴资本金额1%,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按企业首次达到上述标准时的实缴资本进行核定。
3.对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上年度新注册或新迁入的数字经济企业,获得单笔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基金投入金额1%,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数字经济专业园区建设支持。对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含)以上、入驻数字经济企业的年度纳统营业收入合计超过5亿元的专业园区,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后,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2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园区入驻数字经济企业年度纳统营业收入合计每增长1亿元,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5万元奖励。单个园区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八条【支持数字经济壮大发展】
(一)数字经济企业规模化发展支持。对上年度首次纳统的数字经济企业,按营业收入3%,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数字经济企业高成长发展支持。对规模以上数字经济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同比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高耗能企业除外。
第九条【支持数字经济核心技术攻关】
(一)数字经济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支持。对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信息安全、区块链等领域主要性能指标取得突破的新产品应用推广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30%,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
(二)数字经济创新中心建设支持
1.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面向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智能网联汽车、区块链、人工智能、信息安全等数字经济领域牵头组建创新中心。对上年度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创新中心,给予最高6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建设资助。
2.支持区属国企按区政府要求承担数字产业创新中心运营任务,为坪山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服务。根据区政府审定的服务办法,按经专业审计机构确认的实际运营和服务费用,给予区属国企全额资助。
(三)高端软件产品与服务研发支持。
1.对获批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大型软件、操作系统、中间件、应用软件、信息消费等领域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助。
2.对企业开发的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推广应用价值的首个版本软件产品或服务给予资助。以产品形式销售的,按该产品销售后1年内三个销售合同累计到账额(不低于50万元)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以服务形式销售的,按新推出服务开始1年内销售额(到账额度不低于50万元)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四)数字化标准认证支持。对上年度取得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三级及以上认证、CMM/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三级及以上认证、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许可、商用密码产品检测机构资质证书、PCI-DSS(支付卡行业数据安全标准)认证、国家密码管理局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机构资质的企业,按每个资质一次性资助30万元,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50万元资助。
第十条【支持新业态新模式新应用发展】
(一)新基建应用支持。对数字经济企业应用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云计算、物联网、车联网等新一代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创新的,按项目总投资3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二)电子商务发展支持。对参与跨境电商通关试点的企业,开展信息化系统(交易或服务平台)建设和改造项目的,按市级资助金额50%,给予最高25万元配套资助。
(三)智慧物流建设支持。对物流企业开展基于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5G、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运用,以及供应链智能化设备购置、升级改造的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金额2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四)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支持开展资源数据共享、产品推广、标准制定、认证测试等数字化公共服务的平台建设。
1.对获得深圳市数字经济产业服务体系扶持计划资助的公共服务平台,按市级资助金额30%,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
2.对设备购置费用100万元(含)以上且服务企业达到50家的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按平台设备购置费用30%,给予平台运营单位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四章 支持商贸业发展
第十一条【支持大型商业发展】
(一)大型商业综合体运营商支持。对新开设的集中运营面积1(含)-2万平方米、2(含)-4万平方米、4(含)-6万平方米、6(含)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开业满一年后,给予运营企业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大型商业零售企业支持。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上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资助;上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资助;上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资助。
(三)知名连锁品牌首店支持。对在深圳已开设10家(含)以上直营门店的连锁零售、餐饮企业在坪山区大型商业综合体开设的首家直营门店,开设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投入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按项目核定实际投资额10%,给予实际投资者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十二条【支持商贸企业快速发展】
(一)批发企业快速发展支持。对年销售额10(含)-50亿元、50(含)-100亿元、100(含)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上年度销售额增长20%(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奖励。
(二)零售企业快速发展支持。对年销售额1(含)-5亿元、5(含)-10亿元、10(含)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上年度销售额增长20%(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奖励。
(三)住宿企业快速发展支持。对年销售额2000(含)-5000万元、5000(含)万元-1亿元、1(含)亿元以上的住宿企业,上年度销售额增长20%(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四)餐饮企业快速发展支持。对年销售额1000(含)-2000万元、2000(含)-3000万元、3000(含)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上年度销售额增长20%(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五)制造业企业销售公司新设支持。对坪山区制造业企业上年度在区内新设立的销售公司,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5%,给予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支持商业特色化发展】
(一)特色商贸活动支持。企业参与“坪山乐购节”促消费活动产生的宣传推广等费用,获得市级促消费活动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金额10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
(二)特色商业评选支持。鼓励打造具有鲜明坪山特色、坪山元素的消费品牌。对获评“坪山手信”“坪山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
第十四条【支持专业服务业集聚发展】
(一)专业服务业机构落户支持。集聚和培育会计审计与咨询服务、法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信用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大力吸引全球顶尖和全国优秀的专业服务机构落户。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专业服务机构择一申请以下奖励。
1.对纳入GaWC175最新名单的国际专业服务机构,在坪山区设立法人机构、合伙机构、分支机构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2.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百强会计师事务所将注册地迁至坪山区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在坪山区新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3.对新迁入的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省综合百强会计师事务所,将注册地迁至坪山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在坪山区新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4.对上年度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按上年度营业收入3%,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5.对上年度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信用服务机构,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上年度营业收入3%,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专业服务业楼宇建设支持。对获得市级认定的专业服务业楼宇(园区),给予业主(或经业主认可的合法代理方)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专业服务专业楼宇(园区)运营奖励的,按市级奖励金额50%,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奖励。
第十五条【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壮大发展】
(一)专业服务业机构规模化发展支持。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人力资源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信用服务等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专业服务业机构高成长发展支持。对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信用服务等机构,营业收入增速达到20%(含)以上的,按上年度营业收入3%,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三)专业服务人才发展支持。对拥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执业证等专业资格证书的人才,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给予2万元一次性资助。
1.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2.于2020年1月1日后在坪山区专业服务业机构开始执业,且连续执业12月(含)以上。
第十六条【支持法律服务实体经济】
(一)公益法律服务支持。鼓励坪山区法律服务机构面向区内企业提供普法、商事调解、人民调解或“法治体检”等公益法律服务。对上年度服务区内企业30家(含)以上,或者帮助企业化解矛盾纠纷、挽回损失或者获得重大利益累计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区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细则进行评定后,给予单个法律服务机构最高5万元奖励。本条款每年度奖励总额最高50万元。
(二)法律服务机构用房场地支持。
1.对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给予最长三年的办公用房租金资助,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1)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将注册地迁入坪山区或者新设立分支机构,按照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50%,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
(2)租赁坪山区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律师事务所,拥有执业律师人数15人(含)-30人、30人(含)-50人、50人(含)以上的,分别按照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20%、30%、50%,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资助。
2.对入驻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律师事务所、商事调解机构、鉴定机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仲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提供场地支持,具体入驻标准由区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合作】
(一)联营律所设立支持。对香港、澳门地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坪山区设立联营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并开展实际经营的,设立满一年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港澳律师内地执业支持。对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且在坪山区连续执业12个月(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
(三)双证律师执业支持。对取得香港或澳门法律执业资质的内地法律执业者,在坪山区连续执业12个月(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六章 支持会展业发展
第十八条【支持会展业集聚发展】
(一)会展企业落户支持。对新落户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会展企业,按其落户首年会展营业收入3%,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会展企业成长支持。对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会展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品牌展会展览集聚支持。
1.对在坪山区举办的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会、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会议,分别给予承办方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助。
2.对在坪山区举办并首次获得深圳市会展主管部门认定的品牌展会,给予展会承办方50万元一次性资助。
3.对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坪山区会展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十九条【支持专业展览、会议和赛事】
(一)重点产业展览支持。对经区政府备案的单日展览面积达到3500平方米且符合区重点产业方向的专业展览,按实际展览时间,给予承办单位每天每平方米5元的综合资助,单届展览最高资助30万元,资助总计不超过3届。每家承办单位每年最高资助60万元。
(二)重点产业会议和赛事支持。
1.对区级以上政府支持的国际性、全国性重点产业会议或赛事,经区政府备案,按会议实际投入费用50%,给予会议承办单位最高100万元资助。
2.对由市区政府主导、区产业主管部门参与且邀请10位(含)以上专家的重点产业研讨会,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按活动实际支出费用50%,给予主办单位最高20万元资助,单个机构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第七章 支持工业设计发展
第二十条【支持工业设计创新发展】
(一)工业设计机构建设支持。
1.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市级资助金额50%,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配套资助。
2.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按市级资助金额30%,给予最高900万元、600万元配套资助。
(二)工业设计获奖支持。对上年度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奖、IDEA奖、GMARK奖等知名工业设计奖项的企业或个人,按市级资助金额50%,给予单个企业或个人每年最高25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支持工业设计耦合发展】
(一)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耦合支持。对制造业企业实施的工业设计引领创新与转化应用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20%,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
(二)工业设计服务小微企业支持。对中小微制造企业实施的产品差异化、品牌个性化等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工业设计应用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50%,给予最高15万元配套资助。
第八章 支持服务贸易发展
第二十二条【支持保税服务发展】
(一)保税维修支持。对保税维修货物进口货值额首次达到1000万美金(含)以上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通关查验支持。对在坪山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通关查验合规的区内企业,产生的查验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进行全额资助。
第二十三条【支持产业综合平台建设】
鼓励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建设服务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或新能源汽车等产业的综合服务平台。对为企业提供保税研发、保税存储、检验检测、进出口服务等综合服务的平台,实际建设投入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按平台实际建设投入金额50%,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二十四条【支持服务贸易发展】
对纳入国家商务部统计平台的服务贸易企业,上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达到5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进出口交易额1%,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坪山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一事一议”的内容包括落户、产值和增速贡献、用房用地保障、人才引进等方面的事项。
(二)银行、保险机构不受纳税地限制,申请“品牌展会展览”第1、2条款和“专业会展赛事活动”条款的企业或机构不受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限制。
(三)本措施对单个企业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申请落户类、公共服务类、粤港澳法律合作类、荣誉奖励类、展会赛事类、保税服务类等类别条款除外。具体申请要求由申报指南予以明确。
(四)本措施由坪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五)本措施自2021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已提交申请且符合资助标准的,本措施失效后分期支付未结项目的资助款按本措施标准拨付。
政策原链接:
http://www.szpsq.gov.cn/xxgk/gfxwj/qgfxwj/content/post_88591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