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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阳县推进“两化融合”实施细则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8〕183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推进“两化融合”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推进“两化融合”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推进“两化融合”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平阳县委 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打造工业强县的若干意见》(平委发〔2015〕12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推进“两化融合”实施细则的通知》(平政办〔2017〕163号)等文件精神,鼓励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和市场营销等方面的能力,扶持壮大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培育信息化人才队伍,特制定本细则。
一、扶持范围
(一)“两化融合”项目。支持企业开展“两化融合”应用,包括企业应用信息技术在产品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领域开展信息化改造。信息化设备采购(包含当年设备托管费用)及软件支出(包括软件采购费及顾问咨询费、软件开发费用、软件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售后服务费等第三方软件开发相关费用)等实际投资额达到50万元以上,在合理工期内竣工(合理工期指项目立项日期前12个月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30个月)。
(二)“两化融合”重点企业。对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省、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省、市级个性化定制示范试点企业、上云标杆企业、互联网+协同制造、大数据示范企业等“两化融合”类示范试点和省、市信息经济和电子信息重点企业给予奖励。
(三)企业上云项目。对企业使用云服务实际支付费用达到1万元以上给予补助。
(四)“两化融合”人才培育。对获得省、市级“优秀CIO”、县级“优秀CIO”给予奖励。
(五)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类项目。对通过认定的软件企业、获得软件著作权的企业,云平台开发项目给予奖励。
(六)信息安全管理。对在信息化安全管理方面工作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
二、扶持方式
以“两化融合”技改项目实际投资额补助为主,“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项目)、软件与信息服务业项目、人才培育奖励为辅,涉及项目投资不包括基建投资。
三、补助标准
(一)“两化融合”项目。对企业实现信息技术在企业设计、生产、管理、营销、物流等环节的应用,软硬件设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按项目实际投入总额的15%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两化融合”重点企业。对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贯标体系认定试点企业、被评为国家、省、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个性化定制示范试点企业、大数据示范企业、上云标杆企业等“两化融合”类示范试点和信息经济、电子信息类重点企业,按照市级10万元、省级20万元(包括市级奖励资金)、国家级30万元(包括省级奖励资金)标准给予奖励,示范试点类企业如先获得试点补助后再获得示范的,另给予5万元奖励。
(三)企业上云项目。对于企业上云费用达到1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实际支付使用费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打造行业云平台并完成平台建设的,该平台获得市信息经济专家组认可,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
(四)“两化融合”人才培育。对荣获省、市级“优秀CIO”称号的,给予个人5万元奖励(包括县级奖励资金);对获得县级优秀CIO称号的,给予2万元奖励。
(五)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类项目。对通过省级软件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软件著作权的企业,给予每项1万元奖励,当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首次通过软件能力CMMI 3级及以上认证的,奖励20万元;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500万元、1000万元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
(六)对在信息化安全管理方面工作突出的企业给予补助。对首次通过IT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认证(ISO27001)的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
四、项目的申报和审核
(一)项目申报。
1.“两化融合”项目立项参照机器换人项目立项执行,项目完成后,企业向县经信局提出验收申请。县“两化融合”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企业上云项目按当年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县经信局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企业上云服务项目申报表》、发票及相关证明。
3.县级“优秀CIO”申报人员按当年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县经信局申报。
4.其它申报项目,向县经信局提供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或评定证明。
(二)项目评定。
县经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必要时将组织专家参与评审,通过后出具确认文件或审核意见。
五、附则
(一)同一企业同一内容的项目在县本级有关企业扶持政策范围内不得多头申请,出现重复交叉内容的,实行就高补助的原则。
(二)本细则除“扶持范围”第三条“企业上云项目”、第五条“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类项目”适用于工商登记企业以外,其他条目仅限于工业企业。
(三)本细则自2019年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推进“两化融合”实施细则的通知》(平政办〔2017〕163号)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废止。
政策原链接:http://www.zjpy.gov.cn/art/2019/5/6/art_1229519551_1749870.html
编辑:丁月婷
审核:白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