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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自治区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系列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宁人常〔2018〕2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5号)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全市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和高质量发展具体部署,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一高三化”目标要求,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坚持企业主体与需求导向相结合,坚持开放合作与协同推进相结合,坚持机制创新与示范带动相结合,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激发创新主体活力,为传统产业提升、特色产业提质、新兴产业培育和现代服务业提档赋能。
二、工作目标
在“十四五”期间,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制度环境更加优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多层次技术转移服务体系更加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服务能力明显提升,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逐步壮大,建成一批与银川市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研究开发机构、企业和服务机构,借助银川离岸孵化器和飞地科研成果育成平台培育引进一批技术创新性强、经济效益好、产业带动广的重大科技成果来银川落地转化,加快银川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程,促进银川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科技协同创新
1、发挥东西部科技合作机制的引导带动作用,推动银川地区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企业与东部地区各类创新主体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作关系,拓宽合作领域和渠道,提升银川市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水平。对东部地区高校、研究开发机构及企业来银设立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资金支持。引进落地的科技成果给予一定奖励。
2、对于银川离岸孵化器和飞地科研成果育成平台培育引进创新度高、市场前景好的科技成果来银川落地转化,计入年度考核指标,并给予一定奖励。
(二)促进高等院校及研究开发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3、对我市高等院校及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另行审批或者备案。
4、对我市高等院校及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单位可自行决定向团队分配。由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基础研究外,项目的主管部门要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果转化责任和期限,转化情况纳入科技项目验收及后评估的指标体系。
5、对我市高等院校及研究开发机构的科技成果在区内外成功进行转化的,按不超过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给予补贴,每家单位年补贴额度不超100万元。
6、加强我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依托银川产业技术研究院,引导高校院所、大型企业、重大科研平台将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科技数据文献、科技成果等向创新创业者开放。 (三)支持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7、对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并成功转化应用的,按技术合同交易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的1%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其中,企业引进的科技成果为国内首创并在我市成功转化应用的,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对企业向区内外输出科技成果并成功转化应用的,按不超过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单位年奖励额度不超100万元。
8、对引进先进科技成果并在三年内形成新增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于科技型企业、科创企业吸纳科技成果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上年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额的6%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最高100万。
(四)促进技术市场交易活动
9、对企业开展技术交易所签订的四技合同(包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备案分别给予奖励。在银川就地输出技术或吸纳各方技术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部分(包含1500万),分别按0.2%和0.1%给予奖励,超过1500万元以上部分(不包含1500万),分别按0.1%和0.0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对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每年完成技术合同登记额较上一年增长30%的,给予5万元基础奖励,超过部分按0.6‰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10%可用于人员奖励。
(五)激励创新创业
11、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以技术转让或入股方式在区内实施转化的,所在单位可以将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益或取得的股权,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一次性奖励或授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及为职务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由研发团队自行在区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
12、鼓励我市高等院校及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兼职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规定获得奖励和报酬,也可带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离岗或者在岗创业。离岗创业人员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定、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待遇。3年内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允许我市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经所在学校同意,休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13、对我市高等院校及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兼职领办或参与创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每年按技术交易额1%予以奖补并计入绩效考核;对企业、个人出资设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机构每家奖励10万元,每年按技术交易额1%予以奖补。
14、鼓励我市高等院校及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通过建立产学研合作平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方式,吸引企业科技人才兼职。鼓励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并根据业绩给予一定奖励。
15、在我市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经纪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我市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中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经纪人开展科技成果转移工作,支持技术经纪人依法获得现金、股份等报酬,并根据业绩给予一定表彰奖励,放宽技术经纪人职称评审条件。
(六)拓展科技成果转移空间
16、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企业、高等院校及研究开发机构建立研究开发平台、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转移机构或者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示范推广等服务。
17、支持各类园区以及研究开发机构等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平台,并给予年度运行费用5%最高100万元的补贴。在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和军民融合等领域,经过申报、专家评审论证等程序,择优确定一批由企业、中试基地、高等院校及研究开发机构所实施的中试熟化项目,按其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厂房、工程等投入)和投资到位进度、项目进度给予30%、最高1000万元的引导支持。
18、鼓励我市各类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制定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针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且能够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予以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9、鼓励区内外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在贫困地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银川市科技局在科技扶贫专项资金中予以优先支持。
(七)促进科技服务业市场发展
20、鼓励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咨询、信息检索、评估评价、成果推介、交易经纪、融资担保等服务,依法设立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其年度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的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为50万元。对引进的科技服务机构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21、对选派的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团队根据与基地(企业)开展的技术合作及成果转化项目,根据合作成效给予一定的项目后补助。
(八)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融资服务
22、对于向科技型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给予贷款额度1‰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贴息支持,对于向科技型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担保类金融机构,给予保费额度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贴息支持。对在科技板块挂牌的科技型企业,宁夏股权交易中心免除挂牌费用,每挂牌一家企业向宁夏股权交易中心补助5000元,支持宁夏股权交易中心为科技板挂牌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服务,并按照实际到位融资额1%且单笔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23、每年安排天使投资补助资金1000万元,依托中科院银川中心(中科元昊公司)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对注册地在银川和入驻离岸孵化器、飞地平台的科技型企业进行天使段投资。
(九)优化科技成果人才服务
24、大力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化人才。依托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创新平台、创新团队、行业组织、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等,在我市培育一支高水平的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组织高层次专家及科技人员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提供教育培训、科技咨询、技术交易等服务,助力技术经纪人队伍成长。
25、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银开展创新创业活动。落实好人才引进、创新创业扶持、医疗教育、人才安居等政策,提供“保姆式”服务。提高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比例,为科技人员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环境。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各级科技部门、创新平台牵头举办投融资、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路演等系列创新创业活动,吸引高水平人才、项目和资本落户,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
四、保障措施
26、加强组织领导。创新驱动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协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推进科技资源协同共享和优势互补,确保实施意见及时全面完成。
27、加大资金投入。市本级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资金,创新政府资金支持方式,通过引导、技术交易补助、奖补等方式,重点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和机构建设、专业化人才培养等进行支持。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加强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支持本区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28、强化督查落实。建立督查督办机制,定期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及时掌握各地各部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协调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各地各部门要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政策,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已经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政策原链接:
http://kjj.yinchuan.gov.cn/tzgg_7774/202007/t20200709_2159026
编辑:陈吉美
审核:白川